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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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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普政发〔2009〕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着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围绕治乱、治散、治本,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矿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私挖盗采、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最近我市矿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各部门和矿山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对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针对本地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降低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率。 二、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有证矿山的监督管理。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未按批准矿种开采的,不按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以及一证多矿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要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已关停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炸封矿洞、阻断矿山道路等措施,防止死灰复燃。 三、加强矿山污染防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要处理好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和治理工作,抓好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工作。探(采)矿权人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引发矿山地质灾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关闭。 四、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抓好、抓实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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