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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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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政发〔2009〕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对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围绕发展改革稳定大局,不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在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各县(区)各部门工作推进不平衡,一些地方对政府法治工作重视不够;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强;一些地方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作开展需要,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全市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相统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工作目标。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快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改善行政执法活动;健全政府法制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制定文件编制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突出文件的公平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发挥规范性文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影响面广、涉及管理相对人较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在全市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附详细说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尊重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并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规范性文件通过后,要在政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未按要求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严格论证审查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29号令)规定,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审查、论证、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等程序,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健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四)完善文件评价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和评估工作,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解决好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范性文件执行后,实施机关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时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开展好规范性文件的评价工作。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各级各部门要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 (一)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行政管理特点,继续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的体制矛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合理划分行政职能,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对于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人员严格执行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5〕156号)、《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普洱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相统一。 (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必须立卷归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健全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受理符合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做到依法公正决定。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听证程序制度、和解制度、驳回制度等配套制度和具体工作程序。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规范政府行为法律实施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定权、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强化行政行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探索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办法措施。 (五)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积极探索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六、强化学习培训,增强法治观念 各级各部门要把法制宣传作为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规及与法治政府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乡(镇)政府及县(区)所属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直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七、加强工作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常务会、市(县)长办公会及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要安排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列席;各级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凡是法制部门参会、审查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其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凡是不采纳法制机构合法、合理性意见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相关领导承担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市、县(区)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不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和乡(镇)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当好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发挥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深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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