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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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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09〕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客运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7〕6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道路状况和农村客运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交通建设投入加大,我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农村客运市场得到一定发展,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正在逐步缓解。但是,由于我市农村客运基础条件差、运行成本高、经营效益差,导致经营者投资农村客运的积极性不高,农村客运市场发展受到较大制约,有路不通车、通车常中断、运营不正常、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出行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摩托车、农用车、微型面包车(俗称“面的”)等非法载客现象严重,这些问题制约着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目前,我市994个行政村中客运通达率仅占47.086%,尚有526个行政村未通客运班车。因此,发展我市的农村客运任重而道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把妥善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之一,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实现行政村通班车为重点,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县(区)、乡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健全“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不断提高市场的集中度、班车的通达度、乡村的关联度、站场的覆盖度,确保辖区农村客运市场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客运属于政府提供普遍服务的公共交通范畴,是公益性较强的服务行业。在发展农村客运过程中,要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思路,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农村客运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客运网络。 2.部门协作原则:发展农村客运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发改、公安、交通、农业、安监、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全市上下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社会参与原则:农村客运具有广泛的公益性和社会性,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通过社会力量共同发展,共同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协调管理作用,通过乡(镇)、村两级探索建立适应本区域的农村客运管理模式。 4.综合监管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客运发展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力推广丘北经验,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交通违法和非法载客行为,建立乡(镇)村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档案和乡(镇)村干部“一帮一”、“一盯一”监管制度。同时,严把车辆市场准入关,加强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服务评价制度。 三、总体目标 力争“十一五”末,符合客车通行条件的行政村客运车辆通达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以县乡公路为依托,干支相联,长短互补,辐射村寨,贯通周边的农村客运网络。 普遍推广使用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民出行需要的农村客运车辆,农村客运车辆保有量不少于900 辆;运力结构和车辆技术状况明显改善,其中,县到乡农村客运班线中级以上客车达35%,乡到村的小型客运车辆全部纳入规范管理,并在固定的站或亭(点)发车;通过五到十年的发展,建立满足农村发展需要、布局合理、站(亭)齐全、管理完善、配置优化的安全、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 四、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领导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交通、公安、安监、财政、国土、规划、发改、税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交通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紧密结合,突出农村客运站点(含客运渡口,以下同)规划、农村客运线网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及船舶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建设 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农村客运发展的载体,应坚持政府性投入占主导地位。除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多方筹资,加大本级财政配套力度,确保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并负责对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不减少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各县(区)可以将本级和市级专项资金的节余部分打捆统筹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农村客运站点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建设,原则上应以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公路应满足客运车辆的通行条件,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 (四)改进农村客运经营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道路客运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大力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改变过去资源过分集中导致的垄断经营现象,防止农村客运市场出现新的垄断经营。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老线与新线、干线与支线、冷线与热线以及各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下放农村客运管理权限,对市内毗邻县(区)间的农村客运线路(不含线路起讫地均在主城建成区的),经两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由线路起始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各县(区)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调整农村客运现行管理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对申请经营农村客运的,要优先办理许可手续,优先办理车辆入户、营运证牌手续,方便更多投资者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打破传统的“定点、定线、定班”单一班线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经营、延伸经营、捆绑经营、专线经营、班线经营等形式多样的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因地制宜分别开行赶集车、早晚车、周末车、学生车等灵活多样的农村客运车辆,充分满足当地群众出行需要。可根据偏远山区的客流向公路沿线集中、乡镇范围内的客流向场镇集中、边远乡镇的客流向中心镇集中和中心镇的客流向县城集中的实际,大力发展区域农村客运,实行支线接驳、干线直达、干线带动支线。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进程和城乡客运发展规划,妥善处理好因城区范围扩展造成的农村客运退出和改造等问题,避免因城市发展带来的客运纠纷。 (五)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客运发展和站点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资金的管理。 农村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市物价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运价及定价规则,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坚决清理取消针对农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六)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车型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开行客运车辆的车型及车辆座位数,并确保通客线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标准。 (七)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农村客运市场综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组织交通部门加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不断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 (八)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安全、秩序、规费、站场和市场监管以及农村公路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监管委托执法机制,强化农村客运市场有效管理;县(区)公安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客运安全执法,坚决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的危险路段要逐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标志和警示标牌,提高农村公路及渡口的安全通行水平。 (九)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舆论宣传 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全市上下“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制定、审查,规划的实施管理以及实施中的检查督促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建设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公安、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路设施安全完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村客运的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综合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经营业户经营注册、工商管理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客运运价拟定及监督实施工作。 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的宣传报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国家和我省及我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方针政策,发掘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客运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为我市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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