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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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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 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普政发〔2009〕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普洱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洱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普洱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云南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83号)和《云南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中央和省补助、地方尽责、奖补结合、参保到位、公平合理、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以人为本,提高参保”的要求,彻底解决政策性关闭或依法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和困难国有、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确保一户不落、一人不漏。 (二)目标任务 1. 2.认真抓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 二、补助的范围 (一)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依法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含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按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退休人员)。 (二)国有、集体困难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三)国有、集体企业已关闭破产,2008—2009年经统筹地人民政府出资补助参保和关闭破产时进行了五年、十年清算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三、资金补助标准和筹集使用 (一)补助标准及筹资比例 1.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补助7484元,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奖励补助1195元。其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额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配套10%,统筹地人民政府配套10%。 2.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按7484元筹资。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助53.2%,省财政配套10%,统筹地人民政府配套10%,用人单位筹集26.8%。 3.2008-2009年经统筹地人民政府出资补助参保退休人员和关闭破产五年、十年清算到期退休人员每人补助7484元;清算未到期退休人员每人奖励补助1195元。其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额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央补助80%,省补助10%,统筹地配套10%。 (二)资金的筹集及到位 1.资金筹集 解决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资金共计21292.7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148.84万元,省财政补助956.41万元,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地原则)筹集956.41万元,用人单位筹集1231.11万元。 2.资金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报经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市财政预拨8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和市、县(区)级配套资金在2011年前到位30%,2014年底前100%到位。困难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企业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困难企业承担资金原则上在退休人员纳入参保时一次缴清,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与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在 3.配套资金要求 各统筹地政府将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确有困难、需要动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补助的,要确保不降低个人待遇水平、统筹基金结余能够支付6个月以上医疗保险费用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动用结余统筹基金。 4.补助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参保待遇 补助资金到位后,认真清理关闭破产企业已参保退休人员应缴未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给予核销。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统账结合的模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经此次补助后,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只征收个人应缴费用;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现行政策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资格认定的范围 本次纳入认定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2年以上或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 2.企业资产负债率80%以上。 3.企业职工月平均发放工资连续6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平均工资70%的(2008年度普洱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95元)。 4.企业资金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1.困难企业申报:由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困难企业需提供的材料:一是申请;二是2007年、2008年度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企业实际发放的劳动工资;三是证明企业停产或半停产的资料;四是证明企业无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资料。 2.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认定:市、县(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对本统筹地困难企业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县(区)审定的困难企业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时间要求 申报审核务必于 五、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政府牵头、责任到位、足额筹资”的政府责任。切实全力做好新增地方政策性、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折不扣把中央有关精神落到实处,把民生“工程”办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经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供销、粮食、农垦等下属改革企业较多的部门抽调,专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召开专题会议 召开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和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普洱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 (三)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1. 严格按政策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云人社发〔2009〕183号文件及市政府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扩面计划、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于 2.大力推进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参保问题,到2010年末将所有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落实现行政策,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3. 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困难问题多、工作任务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4.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导致群体性来信来访的,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未解决的遗留问题,由县(区)人民政府出资解决。 (四)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1.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牵头做好组织实施。搞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把补缴续接社会保险工作与关闭破产医疗补助工作相结合,做好经办管理工作,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责任,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做好登记参保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年底以前将所有应当参保对象纳入医保,确保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待遇;按照规定严格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逃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从2009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会同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报送本统筹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2.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结算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 国资监管机构(企改办)、经委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范围,及时准确提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单位名称、破产时间和批文、企业性质、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参保情况等相关信息。 4. 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行政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地使用。严格执行政策,对专项资金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滞留、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问责。 5. 文化、供销、粮食、农垦等下属改革企业较多的部门的工作职责 认真梳理本系统下属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确保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按要求参保到位,协调下属企业参保地做好参保工作。协调配合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监察部门做好解决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相关工作。 六、时间进度安排 (一)8月份进一步核实确认符合政策的参保对象。 (二)9月份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审核、备案。 (三)10月-11月前完成对各县(区)首期补助资金的下达。 (四)11月份市、县(区)对尚未参保的新增地方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国有(集体)企业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参保登记。 (五) (六)2010年1月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市、县(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2010年2月15前县(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汇总,作出全市工作总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七、考核标准 (一)是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范围及时限参保到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参保要扣回拨款资金,并追究责任。 (二)检查有无资金违规情况。出现专项资金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挪作他用的,严肃惩处。 (三)对仍然实行封闭运行的,视同未完成参保任务,扣回下拨资金。 (四)对工作到位,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积极争取中央以奖代补资金予以奖励。 (五)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参保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应参保对象参保和待遇兑现的,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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