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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糯扎渡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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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糯扎渡水电站 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普政发〔201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糯扎渡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已经 普洱市糯扎渡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糯扎渡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电站2011年11月下闸蓄水、2012年7月首台机组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法律法规,按照省移民局《澜沧江糯扎渡水电站多渠道多形式移民安置指导意见》(云移澜〔2009〕11号)、《关于对普洱市人民政府尽快确认糯扎渡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长效补偿方案的复函》(云移函〔2010〕5号),以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云南省澜沧江糯扎渡水电站长效补偿标准分析专题报告》、《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推行长效补偿方式工作策划书》明确的长效补偿基本框架,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以农业安置为主的安置方式 (一)在资源条件充足的地方,通过政府引导,在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调整的土地资源,按照电站淹没实物指标补偿标准和可研规划确定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对初步确认的移民安置点,通过配套供水、供电、道路、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能确保移民生产生活恢复到搬迁前水平或达到安置地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实行农业安置。 (二)农业安置分为外迁集中安置、后靠安置、自行安置等方式。 (三)外迁集中安置和后靠安置的移民按照可研规划标准进行安置。 (四)自行安置的移民,有明确的安置去向,能够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接收地政府能为其办理落户手续,经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签订协议、司法公证后,将相关补偿补助费用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移民。费用包括移民应得的土地补偿补助费、个人财产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建房补助费等。集体财产是否补助到人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 二、长效补偿安置前提下的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 (一)长效补偿安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安置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健全移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积极培育发展移民区特色优势产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移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创新移民安置方式的原则;坚持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促进移民群众生活不断提高和与当地居民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使移民安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使移民安置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建立健全移民发展和稳定的长效保障机制,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土地统筹安排、合理配置,有效发挥集体土地在实施长效补偿机制中核心作用的原则。 3.长效补偿的安置目标。通过建立以长效补偿为基础的移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使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较搬迁前得到改善,移民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区和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环境得到保护”目标。 (二)长效补偿的标准 糯扎渡水电站库区长效补偿标准为187元/月·人(纳入长效补偿的标准耕地为1.21亩),同时配置0.3亩水田或相当于同标准水田的其他耕园地作为规划安置的保底线。长效补偿耕地面积不足1.21亩的村组,缺口资金进入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中解决;实行长效补偿后剩余的耕园地用于配置0.3亩水田或相当于同标准水田的其他耕园地,集体财产不足的村组,缺口资金进入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中解决;纳入长效补偿1.21亩标准耕地和配置0.3亩标准耕地后还有剩余集体财产的村组,主要用于增配土地资源。长效补偿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但也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增幅和价格水平的递增而相应调整。 (三)实行长效补偿基础上的安置方式 1.农业安置 (1)就近农业安置。对库周有剩余耕地、林地等资源,交通通畅,教育、文化、卫生有一定条件,人畜饮水有保障,灌溉用水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的,通过改善村容村貌,实行就近农业安置。 (2)外迁集中农业安置。选择资源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通过配套供水、供电、道路、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实施农、林、牧等产业发展规划,实行外迁集中安置。 2.农商安置。对居住在淹没集镇周边、交通干线或有条件搬迁到集镇周边、交通干线的,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发展二、三产业,解决收入和就业问题。 3.城镇化安置。个人财产补偿较多,有经营能力,自愿到城(集)镇安置的,经户主申请、住房落实、政府审查、公示公证后,可进入城(集)镇安置,从事二、三产业,解决收入和就业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建房补助费、宅基地补偿费等费用计发到户。 4.自行安置。有明确安置去向,接收地政府能为其办理落户手续,能够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经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签订协议、司法公证后,可自行安置。各种补偿补助扣除长效补偿后剩余部分,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一次性支付给移民,费用包括集体财产剩余移民应得部分,个人财产、基础设施配套费、宅基地补偿费、建房补助费、搬迁费等。 (四)长效补偿人口与后期扶持人口 1.因耕地被电站建设征占用后产生的生产安置人口,是长效补偿人口。长效补偿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实行“指标到组、名额到户”。计算公式为:长效补偿人口数量=被淹没耕地面积(公示认定数)÷所属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长效补偿人口由村民小组分解到户(名额总数不得超过该户实有农业人口),具体享受自然人由该户自行确定。 2.耕地全部被淹没的农户,其家庭所有农业人口均为长补补偿人口;没有淹没耕地,房屋、户口在淹没影响区范围内的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只享受后期扶持,不享受长效补偿。享受后期扶持的人口,不得超过审定的可研人口数。 3.长效补偿人口一经确定,按照“生不加、死不减”的原则不再调整,享受长效补偿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可以继承。 4.享受长效补偿的期限与电站运行期相同。 5.长效补偿人口的分解在县移民局的指导和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组织下,由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并张榜公示。 (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妥善处理组内淹没耕地不均衡问题 1.淹没标准耕地用于长效补偿和配置标准耕地后仍有结余的,移民户可享受结余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用于实施长效补偿和配置标准耕地不足的平衡。 2.实行长效补偿和配置标准耕地后剩余的集体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安置补助费。 3.集体财产不足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所缺资金纳入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从生产开发措施费中列支。 三、移民意愿征求和搬迁 (一)大农业安置或长效补偿安置的选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个村民小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在村民小组确定大的安置方式前提下,移民户可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安置方式。征求移民意愿时,一是要充分尊重移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要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提供两个安置点供移民选择。移民意愿一旦确定,必须签订安置协议。 (二)签订安置协议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搬迁安置,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 四、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及安置规划 (一)根据移民意愿,确定移民安置方式,根据安置点资源环境容量,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情况,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实施。 (二)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三)移民房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由移民户自行建盖。 (四)在移民安置点为移民配置一定数量的薪炭林地。 五、淹没线以上剩余资源的处置 外迁移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允许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流转或继续承包经营剩余资源,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财产补偿后,调整给本村民小组就近生产安置的移民经营。 六、本指导意见未尽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并授权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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