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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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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普政发〔201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9〕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着眼全局,提高认识 当前我市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管理,强化监管,认真履职,化挑战为机遇,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更加重视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切实抓好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作。 二、优化结构,健康发展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依靠科技进步,优化质量,调整产品结构,谋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和生物服务为重点的生物产业,发展面向市内外及周边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发展优势明显的茶叶主导产业。依托产业基础,充分发挥我市资源优势,通过规划引导,合理布局,积极发展深加工延伸产业链,使传统产业在调整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优化升级,加快形成我市具有较强竞争力,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现代工业产业体系。 三、明确要求,抓好落实 (一)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排查。各县(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产业进行认真清理排查,停止建设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产业项目。 (二)加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对我市2010年底淘汰的水泥企业,加强对相关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我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目标。 (三)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上述行业中扩大产能的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待严格论证后,方可申报。 (四)加强环境保护和土地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环境监管,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五)实行有保有控的资金支持政策。严格防止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予上报申请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融资。 (六)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内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过剩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 四、认真履职,严格问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抵水平产能过剩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土地关、环境保护关、信息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对违反国家土地、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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