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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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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普政发〔201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在思茅主城区和各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城郊结合部、公路沿线和部分乡(镇),出现了市、县(区)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私营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的有关精神,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审批,通过私下买卖或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筑和其他非农业建设,严重改变土地用途,影响极大。为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秩序,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格禁止市、县(区)和乡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私营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私下买卖农村集体土地或以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三、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私下买卖集体土地或以“以租代征”等形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有关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当事人应争取主动,积极配合,自觉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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