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扩权强县之路,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精神,现就2009年—2012年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扩权强县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提高各级行政效率、理顺县级权责关系为重点,明确扩权事项,积极实施试点工作,为深化县域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促进全市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者管理的经济事项,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需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市人民政府委托和授权等办法放权。试点县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扩权强县试点的范围和时限
(一)试点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精神,宁洱县为全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县。
(二)试点时限:实施扩权强县试点时限为2009年—2012年。
三、扩权强县试点的发展目标
通过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在试点县初步建立起事权与财权对等、权责利一致的县域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利用试点县的比较优势,着力培育一系列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形成区域特色产业优势。更好地发挥体制机制创新、自主创新的作用,实现产业互动与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统筹城乡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力明显增强。
四、赋予试点县经济管理权限的内容
赋予试点县与市相同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29个部门,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审计直接管理、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资质直接认证、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监测发布等8个方面的管理权限(详见附录)。今后国家和省赋予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由试点县直接享有。
五、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对接和规范
(一)明确扩权责任。赋予试点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共46项(见附件1)由试点县审批或管理。同时,将原由县经市报省的231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见附件2)改为由县级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将原由县报市的125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见附件2)改为由县级直接审核或核准,报市备案。凡涉及承接扩权事项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尽快制定《扩权强县试点实施办法》,要针对涉及本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业务办理流程,细化岗位职责,提出保障措施。《扩权强县试点实施办法》制定后,市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协调组织开展好系统内对口培训,使试点县充分了解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合理简化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个别赋予权限因职能交叉而导致主管责任单位不明确或因试点县没有完全对应工作部门的,由市县域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做好对口衔接工作,涉及部门不得相互推诿,保证做到不缺位不错位,确保扩权事项顺利实施。
(二)加强扩权业务衔接。试点县县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衔接工作和沟通,认真接受上级部门工作指导,研究制定确保下放权限规范有序运转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放权事项业务操作培训,明确放权事项执法依据和要求,全面掌握扩权事项依法操作准则。
(三)规范扩权事项管理。对赋予的权限,扩权事项承接部门要按照审批职能归并的要求,在现有人员编制范围内,调整内设机构,充实审批机构力量。要及时修改本部门审批目录,认真做好公示工作,及时将新增审批事项的名称及内容、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所需资料、承诺办结时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并相应更新审批服务指南。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健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六、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组织实施
我市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由市县域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宁洱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经济管理权限和政策调整后的工作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扩权强县的内容和内涵,切实转变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着眼于全局发展,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农村土地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办理好扩权事项,切实加强对试点县经济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县经济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市县域办要加强与省县域办的工作衔接,组织好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认真做好资金项目的申报服务工作。宁洱县要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主动研究解决放权后工作开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协调,及时建立与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后相适应的工作新机制,努力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普洱市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赋予宁洱县的经济管
理权限
2.普洱市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赋予宁洱县的经济管
理权限事项目录
附件1
普洱市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赋予
宁洱县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
(一)宁洱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宁洱县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普洱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审计直接管理
(二)宁洱县财政体制直接对省财政部门。按照确保既得利益、不挤不占、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省、市和试点县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收支基数,涉及宁洱县的体制上解(补助)、税收分成及返还、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助、企事业上下划等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宁洱县办理,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结算到宁洱县。
(三)政府性债务由省财政部门直接监管到宁洱县。宁洱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向省财政部门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者扣款。试点前已发生的政府性债务仍按原来方式进行管理。
(四)审计计划管理。宁洱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可直接报省审计厅,同时抄报市审计局备案;省审计厅授权的项目,宁洱县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向宁洱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五)对宁洱县财政决算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
(六)增加宁洱县审计局为审计厅信息直报点。
(七)省审计厅发往各州、市审计局的文件、资料,增发宁洱县审计局。宁洱县审计局需上报的文件、资料直接报省审计厅,同时抄报普洱市审计局。
三、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
(八)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向宁洱县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属省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宁洱县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以后年度由宁洱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属普洱市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宁洱县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报普洱市税务部门备案。
(九)宁洱县地税部门直接受理、审核纳税人的资源税困难减免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宁洱县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时,属省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宁洱县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属市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宁洱县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报市税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宁洱县国税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十一)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减免税等项目,由宁洱县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报省级税务部门。
四、项目直接申报
(十二)项目备案管理。宁洱县投资主管部门享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十三)项目核准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宁洱县投资主管部门享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级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宁洱县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十四)项目审批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宁洱县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宁洱县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普洱市投资主管部门。
(十五)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宁洱县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普洱市有关部门。
(十六)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宁洱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普洱市投资主管部门。
(十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宁洱县审批,普洱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宁洱县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十九)宁洱县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农业专项项目,由宁洱县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普洱市有关部门。
(二十)市审批权限内的小(一)型水库及以下水利工程、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宁洱县自行审批,报普洱市备案。
(二十一)宁洱县对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除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享有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并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核发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项目每3个月向省、市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备案1次。
(二十二)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宁洱县有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普洱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十三)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由宁洱县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二十四)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宁洱县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五、用地、矿产资源开发及森林资源利用直接报批
(二十五)宁洱县及其政府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修改(调整)的审批,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普洱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二十六)宁洱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专项规划,由宁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普洱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普洱市审核。宁洱县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二十七)宁洱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省人民政府下达普洱市年度计划中单列。
(二十八)宁洱县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宁洱县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普洱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再报市审核。
(二十九)宁洱县应当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复垦整理开发项目的立项入库、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由宁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级有关部门。
(三十)宁洱县应当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宁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十一)宁洱县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等指标由省有关部门单独审批和下达。
六、资质直接认证
(三十二)宁洱县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普洱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宁洱县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
(三十三)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三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由宁洱县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三十四)冠县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向宁洱县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三十五)宁洱县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三十六)企业申请拍卖经营许可、二手车评估机构许可、云南省鲜茧收购许可、云南省缫丝企业生产许可、典当经营许可,由宁洱县自行审核,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抄报普洱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典当经营许可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三十七)市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权限由宁洱县行使。
(三十八)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由宁洱县自行审核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报普洱市备案。
(三十九)6吨以下锅炉安装告知,企业可以挂号信函形式直接向县质监部门告知;6吨以下工业锅炉司炉工考核发证由县质监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四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宁洱县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受理上报。
(四十一)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宁洱县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四十二)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宁洱县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七、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
(四十三)城市供水价格标准授权宁洱县制定。
(四十四)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授权宁洱县制定。
(四十五)出租车运价,车站、旅游景点车辆停放服务费,授权宁洱县制定。
八、统计直接监测发布
(四十六)加强宁洱县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在发布市的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宁洱县的主要统计数据,宁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普洱市。
附件2
普洱市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赋予
宁洱县的经济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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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予宁洱县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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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内容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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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改革 部门 |
1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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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备案管理,享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试行)》划定的市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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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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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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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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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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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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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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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国家、省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排水管网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处理厂、城市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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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国家、省政府投资的公检法司基建项目(强制戒毒所、看守所、基层派出所、治安拘留所、公安局技侦楼、检察院两房建设、法院审判楼、基础人民法庭、基础司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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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国家、省政府投资的解决战争遗留问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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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使用国家、省政府投资的口岸联检楼和查验货场等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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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申请省预算内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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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国家资金扶持,并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农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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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报请省级部门审批的林业项目(天保工程可研报告、退耕还林工程可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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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饮水安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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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改革 部门 |
17 |
中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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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规模由省级规划内的中型水库优化为小(一)型水库规模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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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业开荒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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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除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外的水库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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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部门 |
21 |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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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省级以上教育课题研究项目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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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省级以上先进、优秀、骨干教师(含同级称号)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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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省级以上先进、优秀学生(含同级称号)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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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省级以上等级示范性学校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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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省级以上文明、绿色、科普学校(含同级称号)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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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省级以上信息技术、实验等同类教师的代培训项目(认证须得到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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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省级以上财政拨款的校建改造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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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省级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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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考核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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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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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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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部门 |
33 |
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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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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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专利工作试点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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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省专利专项资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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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行政区域内专利管理与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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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专利执法证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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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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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使用国家、省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民政、旅游、残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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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部门 |
41 |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各类专业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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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民政类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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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经营性公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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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革命伤残人员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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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革命烈士、老复员军人、两参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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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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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
47 |
财政体制直接对省,涉及体制上解、税收分成及返还、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助、企事业上划、财政结算等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县级办理,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结算到试点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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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预算、决算直接对省,经先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以及财政收支旬、月报及调整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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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直接到试点县,县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确定县级资金留解比例,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调拨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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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政府性债务监管,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向省财政部门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者扣款。试点前已发生的政府性债务仍按原来方式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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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省级、国家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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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属省级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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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 部门 |
53 |
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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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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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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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站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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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资源 部门 |
57 |
宁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修改(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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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宁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修改(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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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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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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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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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资源 部门 |
62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要省政府审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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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土地复垦整理开发项目的立项入库、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须经省有关部门审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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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申请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的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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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经省、国家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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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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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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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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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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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建筑工程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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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房地产开发二级、三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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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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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部门 |
72 |
中央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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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省级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属于3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大型以上桥梁、隧道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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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省级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属于3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大型以上桥梁、隧道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工程质量监理、交(竣)工验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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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农村公路大修和水毁抢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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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局发放的公路工程施工从业资质和公路养护施工从业资质的证照和批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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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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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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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执法车辆示警灯、发生器使用证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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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市级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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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跨县水路旅客30客位以上客运及货运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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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海事系统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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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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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执法车辆示警灯、发生器使用证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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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船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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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部门 |
86 |
乙级及其以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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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丙级及其以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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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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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丙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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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丙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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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丁级及其以上测绘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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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中型水库及以上取水工程、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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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中型及以上入河排污口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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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中型水库及以上水利工程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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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中型水库及以上水利工程取水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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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中型水库及以上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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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中型水库及以上水利工程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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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水行政执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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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水政监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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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50米及以上水库、水电站、湖泊汛期调度运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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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中型水库及以上水库或地方开发项目征占地不足50公顷且开挖土石方不足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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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部门 |
102 |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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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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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省级村容村貌整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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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省级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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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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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省级、国家级种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农业专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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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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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 部门 |
109 |
省外引种(种用畜禽品种及种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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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国家和省级动物防疫、疫病监测、畜产品检验检测及畜牧产业化发展等畜牧兽医建设项目、科技推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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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畜禽品种资源调查评估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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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省级财政扶持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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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部门 |
113 |
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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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国家和省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及规划作业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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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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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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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企业申请拍卖经营许可、二手车评估机构许可、云南省鲜茧收购许可、云南省缫丝企业生产许可、典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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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证照和批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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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市场体系建设规划、项目申报、项目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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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高等级公路上的加油站建设审批和验收及经营资格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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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储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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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体育 部门 |
121 |
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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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申报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民网络培训学校) |
|
123 |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
124 |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
125 |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申报 |
|
126 |
省级以上文化传承人 |
|
127 |
国家二级体育裁判员资格 |
|
128 |
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
|
129 |
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 |
|
13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资格 |
|
131 |
体育彩票销售代表(即开型)、电脑体育彩票网点资格 |
|
广电 部门 |
132 |
“村村通”工程规划 |
|
133 |
无线广播电视转播发展规划 |
|
134 |
广电网络发展规划 |
|
135 |
“村村通”、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广电网络数字化整体转换、增值业务等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 |
|
136 |
记者证的确认、审核 |
|
137 |
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
138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
139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
140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14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
142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许可证 |
|
143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
|
144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
卫生 部门 |
145 |
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
|
146 |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 |
|
147 |
大型医疗设备购置 |
|
148 |
年度省级学分验证 |
|
149 |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 |
|
150 |
《医师资格证书》办理 |
|
151 |
初、中、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核考试、推荐评审及合格证办理 |
|
152 |
职称英语、计算机运用能力考试合格办证 |
|
153 |
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考试、合格证办理 |
|
154 |
《护士执业证》首次注册办证、延续注册、执业变更、遗失补办 |
|
卫生 部门 |
155 |
《医师资格证书》改错、遗失补办 |
|
156 |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
|
157 |
消毒生产加工企业甲类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 |
|
158 |
消毒剂、消毒器械初审 |
|
159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 |
|
160 |
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
|
161 |
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
|
162 |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资质的执业、校验、变更、换发证 |
|
计生 部门 |
163 |
医疗设备购置 |
|
164 |
年度省级学分验证 |
|
165 |
项目建设审批 |
|
166 |
计划生育荣誉证书 |
|
167 |
创省级、国家级有关评优、达标事项 |
|
审计 部门 |
168 |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169 |
省审计厅授权项目 |
|
170 |
财政决算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管辖范围 |
|
171 |
县级审计文件、资料直接报省审计厅 |
|
税务 部门 |
172 |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县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由县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税务部门审批,以后年度由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
|
173 |
社会福利企业优惠项目资格税务认定(国家税务局) |
|
174 |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项目资格税务认定(国家税务局) |
|
175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优惠项目资格税务认定(国家税务局) |
|
176 |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优惠项目资格税务认定(国家税务局) |
|
177 |
饲料产品优惠项目资格税务认证(国家税务局) |
|
税务 部门 |
178 |
工疗机构相关资格税务认定(国家税务局) |
|
179 |
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国家税务局) |
|
180 |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减免税等项目(国家税务局) |
|
181 |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申报(地方税务局) |
|
182 |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2000万元以上的(地方税务局) |
|
183 |
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或者免征(地方税务局) |
|
统计部门 |
184 |
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普洱市 |
|
工商 部门 |
185 |
企业名称中直冠“云南”或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核准 |
|
186 |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
|
食品 药品 监督 部门 |
187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88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
189 |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
190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
|
191 |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 |
|
192 |
中药品种保护审核 |
|
193 |
药物GCP认证审核 |
|
194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出口审批 |
|
195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审核 |
|
196 |
中药材GAP认证审核 |
|
197 |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 |
|
198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
19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
|
200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
食品
药品
监督
部门 |
201 |
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
|
202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
20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机构审批 |
|
204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205 |
药品广告审批 |
|
206 |
药品补充注册及药品再注册 |
|
207 |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 |
|
208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
|
209 |
新药、仿制药注册 |
|
210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
|
211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
212 |
执业药师注册 |
|
213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
214 |
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 |
|
215 |
餐饮服务许可 |
|
216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
旅游
部门 |
217 |
旅游发展规划 |
|
218 |
旅游建设项目申报 |
|
219 |
上报旅游统计数据和旅游宣传促销方案 |
|
220 |
旅行社的申报、年检直接向省旅游局批准、核准 |
|
221 |
导游证的申报、复核直接向省旅游局批准、核准 |
|
222 |
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旅游饭店评定 |
|
223 |
三A级以上(含三A)旅游区的评定 |
|
粮食 部门 |
224 |
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购销公司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 |
|
225 |
承担地方储备粮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 |
|
226 |
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 |
|
227 |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 |
|
228 |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
|
229 |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 |
|
金融 部门 |
230 |
县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确定县级资金留解比例,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调拨到县 |
|
231 |
县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
|
二、赋予宁洱县直接审批或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 |
|
涉及 内容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
发展 改革 部门
|
1 |
项目核准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享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级权限 |
|
2 |
项目审批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享有市级权限 |
|
3 |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
4 |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排水管网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处理厂、城市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
5 |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
|
6 |
申请省预算内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 |
|
7 |
列入省级补助项目年度框架计划,委托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的水库干支渠防渗工程建设项目 |
|
8 |
桑蚕鲜茧在省发改委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原则的基础上的价格制定 |
|
9 |
成品油、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罐装)价格在省发改委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原则的基础上的价格制定 |
|
10 |
部份房地产价格(标定地价、经济适用房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公用住房租金、廉租房租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 |
|
11 |
垃圾清运处理价格 |
|
12 |
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省发改委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原则的基础上的价格制定 |
|
13 |
县城及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 |
|
14 |
幼儿园收费标准 |
|
15 |
县城至乡(镇) 客运价格 |
|
16 |
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出租车客运价格 |
|
17 |
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收视维护费等在省发改委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的价格制定 |
|
18 |
重点专业服务,公共厕所、机动车和自行车停放服务等收费标准 |
|
19 |
游览参观点门票 |
|
教育 部门 |
20 |
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的认定和发放 |
|
21 |
县级教师、学生的先进、优秀等称号认定 |
|
22 |
县级示范性学校和先进、文明、绿色、科普学校(含同级称号)认定 |
|
23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
24 |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
|
25 |
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 |
|
劳保 部门 |
26 |
直接核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权限范围内涉及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管理等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证照除外) |
|
国土 资源 部门 |
27 |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2公顷以下的用地 |
|
28 |
规定由省级审批的34种重要矿产资源以外,县内所有的其他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许可证 |
|
建设 部门
|
29 |
预售开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30 |
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交通 部门 |
31 |
除属于3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大型以上桥梁、隧道项目以外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工程质量监理、交(竣)工验收等 |
|
32 |
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和中修计划 |
|
33 |
行政区域内水路旅客30客位以下及货运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
|
34 |
属地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车新增 |
|
35 |
属地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的管理、换证工作 |
|
36 |
本辖区内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
|
37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质考试 |
|
38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
39 |
县际客运班线经营的审批 |
|
40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审批(含危险货物运输) |
|
41 |
船舶检验 |
|
水利 部门 |
42 |
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
43 |
取水许可 |
|
44 |
水资源费征收 |
|
45 |
河道采砂许可 |
|
46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
47 |
入河排污口设置 |
|
4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
4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
|
50 |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 |
|
51 |
水利工程开工 |
|
5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
5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 |
|
5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
|
5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
|
56 |
水库、水电站、湖泊汛期调度运行计划 |
|
57 |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林木采伐 |
|
58 |
坝顶兼作公路审批事项 |
|
农业 部门 |
59 |
植检签证点设立 |
|
60 |
植物检疫员证 |
|
61 |
农产品质量和产地认证 |
|
62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
|
63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
|
64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 |
|
农业 部门 |
65 |
肥料登记证 |
|
66 |
农作物种子、常规种种子、草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7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8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农业系统) |
|
69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上限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 |
|
70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市特审) |
|
71 |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 |
|
72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备案(农机) |
|
73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农机) |
|
74 |
农业机械推广产品评审、鉴定(农机) |
|
林业 部门 |
75 |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
|
76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
77 |
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畜牧 部门 |
78 |
省内(含省级)引种(种用畜禽品种及种蛋)申请 |
|
79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
80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81 |
动物防疫合格证 |
|
82 |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
|
商务 部门
|
83 |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
|
84 |
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
|
85 |
除高等级公路上外的加油站建设审批和验收及经济资格变更 |
|
86 |
涉及商务方面的证照核发(市级权限范围内) |
|
文化 体育 部门 |
87 |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
|
88 |
农家书屋建设工程 |
|
89 |
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资格 |
|
90 |
国家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
|
91 |
国家三级运动员资格 |
|
卫生 部门 |
92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设置 |
|
9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变更、换发证 |
|
94 |
《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变更、遗失补办 |
|
95 |
县级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核、办证、校验 |
|
9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婚前医学检查”) |
|
97 |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质) |
|
98 |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等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含机构和人员准入许可)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含检验、变更、换发证)工作相应的责任 |
|
税务 部门 |
99 |
纳税信用等级认定(A级,B级,C级,D级)(国家税务局) |
|
100 |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向县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 |
|
101 |
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局) |
|
102 |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县国家税务局按照财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国家税务局) |
|
103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地方税务局) |
|
104 |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地方税务局) |
|
105 |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 (地方税务局) |
|
106 |
资源税困难性减免,由县税务部门直接受理、审核纳税人的资源税困难减免事项(地方税务局) |
|
环保 部门 |
107 |
行政区域审批权限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
108 |
行政区域内所有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的项目 |
|
109 |
行政区域内=内除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 |
|
110 |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 |
|
111 |
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
|
112 |
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的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工商 部门 |
11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 |
|
114 |
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
|
115 |
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
|
116 |
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 |
|
117 |
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 |
|
118 |
企业正常年检 |
|
质监 部门 |
119 |
6吨以下工业锅炉工考核发证 |
|
120 |
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
食品 药品 监督 部门 |
121 |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
|
12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及变更 |
|
123 |
特殊药品购用的部分审批权,即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批、特殊药品购用证明、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麻黄素购用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购用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
|
旅游 部门 |
124 |
二星级以下(含二星)旅游饭店评定 |
|
125 |
二A级以下(含二A)旅游区的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