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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120626-0006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6-26
 主题词:  土地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2-06-26   作者:陈 点击数: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普政发〔20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1号)文件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和省级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在以往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各地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2012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及主要坝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调查工作。20131231日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三、切实保障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要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今、明两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发证机关,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林业、建设规划、法制、水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二要注重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讲清楚土地登记的作用,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为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依法依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依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要落实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省财政承担大部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市、县()应积极向同级财政申请配套经费及其他工作经费,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要优质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基层相关站(所)作用,面向基层、深入一线、贴近群众,设立服务窗口,印发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严禁以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证和损害群众权益。

 

附件:《普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普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及《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一)目的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查清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状况,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切身利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

(二)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物权,有效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尊重农民土地权利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农民权益,严格保护耕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为调整完善城镇化发展,强化坝区耕地保护,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主体(乡镇、企业、村、组、居民)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三)审查原则。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乡(镇)国土管理所负责进行土地权属与土地面积的审查核实,初审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颁证。

(四)便民高效原则。在开展工作中,一切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前提,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工作内容和各级责任分工

(一)主要内容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结合原确权发证资料及最新高分辨率影像,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颁发到组。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4、建立县级农村“两权”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为省、州(市)、县(区)、乡(镇)一张图管地打好基础。

(二)各级责任分工

1、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两权”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部门:负责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的制定审查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线图和界线协议书。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市级

1)制定市级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与县区联合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2)统筹协调,组织好、宣传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检查指导、调研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复查或验收;

4)负责市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的汇总和上报;

5)负责市级农村“两权”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3、县(区)级

1)制定县(区)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研究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

2)开展县(区)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4)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及初检,负责县(区)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和资料建档工作;

5)负责县(区)级农村“两权”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4、乡(镇)级

1)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乡(镇)内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5、村级

1)组织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6、组级

1)召开村小组村民大会,推举12名村民代表出席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2)协助做好本村小组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负责收集本村小组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

4)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五、技术路线及方法

(一)技术路线

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运用先进的航空航天遥感技术及现代测量技术,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技术要求,全面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建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提供支持。

(二)技术方法

1、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以110000比例尺为主,充分利用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或航空摄影数据。

农村建设用地的调查比例尺不小于12000,已有的卫星影像图、航空摄影数据可作为调查底图使用。超高分辨率的无人机低空航摄影像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调查的依据。

2、统一空间参考,实现“两权”数据与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无缝拼接

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采用与二次土地调查相同的“1980西安坐标系”,各县(区)的分带也必须保持与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一致。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的坐标系应采用既能实现与“1980西安坐标系”实现相互转换,又满足投影变形要求的地方坐标系。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覆盖全县(区)的相对独立坐标系

3、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确权

各县(区)应根据国家、省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农村建设用地确权办法及纠纷调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4、结合各种技术手段,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要充分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高分辨率的卫星影像和航空摄影数据,在保证精度及可靠性的情况下,直接提取或室内勾绘所有权界线,补充权属调查文件,经指界各方签章(字)认可后完成权属调查工作。

农村建设用地调查以满足宗地的登记发证为原则,可利用传统大比例尺极坐标测量法、距离交会法、GPS RTK等测量技术直接测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超高分辨的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技术,结合传统测量手段调查。

5、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两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各县(区)应在完成外业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两权”登记发证数据库。逐宗地录入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及档案文件,建立起集成各种用地信息的“两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两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必须充分与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衔接,为最终实现“一张图”管地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

6、统一检查验收标准,保证调查质量

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权办”)负责制定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同时负责组织州(市)政府所在地及县级市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州(市)级“两权办”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全面负责其他各县(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切实保证成果合法、准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数据。确权登记发证结束后,逐级上报汇交成果。

各县(区)要以《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为技术标准和依据,将调查与登记发证率挂钩,调查成果的质量以最终登记发证率为准。各县(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不低于95%,农村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不低于85%

六、组织机构与保障

(一)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是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两权”发证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整个工作的实施。各县(区)还须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权属纠纷调处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小组,负责纠纷调处、权属审核和其他相关工作,审核通过后使用统一的登记发证软件进行登记发证。

(二)工作队伍

“两权”确权登记发证作业队伍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负责,联合统一组织。在组织招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招标的政策、法规及地方管理的规定。招标事项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网和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

原则上委托经省“两权办”审查备案的招标公司实施招标。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名单之内。各县(区)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报省备案。

(三)保障措施

1、建立激励机制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不能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不能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对于进度快、质量好的县(区),可以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斜。

凡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2、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县(区)召开“两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两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3、完善政策

各县(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分户标准与宅基地面积标准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4、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两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县(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国土、财政、农业、民政、林业、建设规划、法制、水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各方面支持。

5、队伍培训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自上而下,分阶段,分层次进行系统内培训,基层培训,作业队伍培训,采取课堂培训,示范交流,实地操作,网络辅导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项目管理及质量监控能力,使其能够胜任本次工作的技术与行政管理工作,提高专业队伍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的理解和掌握,统一技术要求、操作方法、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作成果的统一性,提高成果质量及工作效率。

七、时间安排

20122月底前完成准备工作,包括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申请落实经费、宣传动员、人员培训、落实招标代理单位等,全面启动这项工作;20123月底之前,完成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承担单位;2012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及主要坝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调查工作。20131231日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八、工作计划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62012.4

1.资料准备。组织印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簿册。收集、梳理原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2.业务培训。市、县(区)工作人员统一参加省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各县(区)和作业单位共同组织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技术业务培训,确保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培训全覆盖。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1.122012.4

1.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告。通告应明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期限、受理地点及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

2.各县(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各县(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报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确权登记发证阶段(2012.42013.6

各县(区)在招投标结束,确定作业单位之后可选择12个村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县(区)政府要专题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确保在2012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72013.12

省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所在地的思茅区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市级负责对其他九个县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九、工作经费

(一)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级补助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补助70%,市、县(区)两级配套30%

(二)考虑到工作和经费筹措实际及工作分期的情况,分年度安排工作经费。省级补助经费按比例分年度下拨,地方承担经费必须分年度配套。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联系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落实配套工作经费,确保顺利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各地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加强经费开支的监督审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业务指导、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顺利推进。各县(区)要以普洱市开展“四群”教育为契机,巩固提升“三五”工作法,切实做好群众工作。要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承担大部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市、县(区)应积极向同级财政申请配套经费及其它工作经费,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关口。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并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要稳妥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变化的宗地要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要依法公告作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和发证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

(五)加强指导,严格督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有序推进。各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政策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圆满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并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到各县(区)进行跟踪检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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