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殡葬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殡葬管理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普政发〔2012〕2号
思茅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有关措施,在推进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一部分公职人员在办理丧葬事宜时,仍然存在乱埋乱葬、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或购买活人墓地、修建活人墓等现象,在群众中和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公民丧葬行为,破除陈规陋习,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全社会文明水平,市政府决定将思茅区作为试点,全面推行殡葬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思茅区火化区划定方案》已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将思茅辖区178平方公里内的所有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思茅港镇、云仙乡、龙潭乡、六顺乡所属机关、站所、企事业单位以及旅游环线居民点确定为火化区,自2012年1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火化区范围内的所有亡故人员(国家规定的10种少数民族除外),必须实行火化,并进入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或将骨灰寄存在骨灰堂,一律禁止土葬。 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争创国家级卫生城市,在出殡沿线严禁鸣放烟花爆竹,散撒祭祀用品,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自觉维护人居环境。 三、火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火化后,必须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或将骨灰盒寄存在骨灰堂;除公职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亡故火化后,可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或将骨灰寄存在骨灰堂。 四、认真清理整治活人墓地。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活人墓地,稳步有序推进公墓开发建设;已经建造或者购买的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活人墓地,一律不准再葬,必须按林地或耕地面貌恢复原样。 五、火化区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管理及改革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 六、在火化区范围内,遗体必须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安放或者安葬骨灰盒。 七、市、区民政、公安、工商、民宗、住建、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和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八、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思茅市殡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