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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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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 建设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0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国务院、省政府近期发布的意见和实施意见,提出了全国和全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仍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政府和部门领导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充分,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还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还须进一步提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等问题依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 (一)我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决定和意见的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2.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测试的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人事、法制部门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3.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通过讲座、会前学法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讲座,市直各部门每年组织1期以上依法行政专题法制研讨班。各级行政学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培训必修课程。 4.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培训由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参加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其执法证件办理及审验的依据之一,同时也是其工作业绩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5.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备案,该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6.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限制其合法权益,以及涉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各县(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违法、不当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2年要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实施2年,实施机构要组织进行1次实施效果评估,评估报告报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四)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8.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行政决策前,要采取公示、公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列入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开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坚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应当听证未经听证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9.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化解处置机制。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重大决策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0.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及时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及主体,对不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决策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正执法 1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保障和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及征收补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切实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行业的执法监督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2.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职责,推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次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扩大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范围,抓紧推进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及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协作交流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所需正常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施“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的问题。 13.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遵循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和程序法定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继续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市级各执法部门每年组织1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4.进一步清理、精简和公布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取消和调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无合法设定依据或者设定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下移。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及时限,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落实到位。 15.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要求,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加快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减低行政成本。对于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和网上电子审批等审批管理方式。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服务系统,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6.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17.积极推进办事公开。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面向社会服务的所有政府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的有关信息。加大电信、金融、电力、农资等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 (八)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 18.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县政府要积极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要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监督平台和意见反馈途径。 19.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和完善专门监督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体系和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权限、行政问责种类、情形及追究方式和程序,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因违法行政、行政不当、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行为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严格行政问责,追究行政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2012年6月30日前,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及时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1.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大接访活动,了解群众诉求、听取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困难。继续下大力气化解信访积案,推动问题彻底解决。进一步加强源头预防,防止因为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切实把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把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做到位。要依法按照程序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依法处理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纠纷解决渠道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引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入复议、诉讼等程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纠纷。 2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探索行政复议受理点试点工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展行政复议受理点试点工作。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确保一般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由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23.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法积极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书面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情况。 24.强化行政赔偿工作。牢固树立依法赔偿观念,积极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不断提高行政赔偿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高度重视赔偿金支付工作,将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切实做好支出管理工作。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各项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稳步协调推进,确保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及其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拔优秀法制干部进入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当好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协议等方面对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处理。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经费装备保障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听证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切实保障法制机构和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和装备。为加强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有力推进,切实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国务院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区)政府负责开展好本县(区)及所属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切实做到学习动员到位、组织保障到位、实施方案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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