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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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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件的通知
普政发〔201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19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行政强制法的认识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培训和考试工作。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一是要认真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务必于2012年1月1日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2012年1月9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二是要组织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均一律予以纠正。 三、强化监督检查 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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