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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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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普政发〔2013〕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驻普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以下简称《四个决定》)精神,现就开展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普洱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尤其是涉及资格、资质和投资的,一律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 2.凡是未明确为初审项目的,一律不得进行初审,确需通过本级报上级审批的,只能以转报方式办理。 3.凡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严格审查,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行政许可特征的,调整为行政确认、内部管理等管理方式。 4.凡是审批主体、审批对象、审批内容、设定依据不同的项目,一律不得以“合并”等打包方式进行精简。 5.凡是无需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在不与法律、法规明显冲突的原则下,一律下放到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 6.凡是在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调整为备案、内部管理、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做进一步清理,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要继续清理和下放,已彻底取消或者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或者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变相审批。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六)《普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普洱市第五轮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普法发〔2012〕18号)。 三、主要任务 (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市直部门(包括中央、省属驻普有关单位,下同)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对照《四个决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部门职能职责,认真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市直部门共计42个:市发改委(含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含市知识产权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含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含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含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移民局、市档案局、市保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人民银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 市直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三)市烟草专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人民银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8个部门自行组织清理,于2013年10月8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备案(联系人:段雪英、段明慧,联系电话:2189107、2124000,邮箱:pesxzsp@126.com),其余34个部门按市政府统一要求开展清理工作。 (四)各县(区)参照上述范围确定本地列入清理的县直部门,确保有行政审批权的单位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报送清理意见阶段(2013年9月15日—9月30日前) 纳入清理范围的市直部门对照《四个决定》,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完整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可登陆普洱政府法制信息公开网http://fzb.puershi.gov.cn下载),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项目,必须注明设定依据,并简要陈述相关理由)。《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连同相关清理工作报告必须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附电子文档)。为便于工作衔接,列入清理范围的34个市直部门应当各自确定1名联络人,于9月1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座机、手机)报市审改办。联系人:段雪英、段明慧,联系电话(传真):2189107、2124000,邮箱:pesxzsp@126.com。 (二)初审阶段(2013年10月1日—10月31日前) 市审改办在第五轮保留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照《四个决定》,对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拟定《普洱市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印发征求市直部门意见。 (三)反馈意见阶段(2013年11月1日—11月15日前) 本轮改革涉及的市直部门对《普洱市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进行核对,并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审改办反馈意见。 (四)审查复核阶段(2013年 市审改办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查、核对和讨论,研究提出《普洱市第六轮保留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草案)》和《普洱市第六轮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草案)》。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复审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修改完善后的上述两个表格报送市审改办。 (五)终审汇总阶段(2013年 市审改办终审后汇总形成清理结果,并通过书面和网站征求意见,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对《普洱市第六轮保留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草案)》和《普洱市第六轮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公告发布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前) 市审改办根据审议情况,将《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县(区)参照上述实施步骤拟定时间计划表开展清理工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并向社会公告清理结果。 五、工作纪律 (一)不准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因为部门利益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该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塞责敷衍、应付了事。 (二)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较差的单位,依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附件1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时间: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附件2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填表时间: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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