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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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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普政发〔2013〕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和执行时间 (一)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月224元提高到265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84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城乡低保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抓紧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一是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及时摸清新保障标准线以下城乡贫困群众的底数,结合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做好相关工作。二是要在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稳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三是要严格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充分体现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四是要严把进口关,疏通出口关,做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做好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把城乡低保提标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做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专款专用,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低保资金落到实处。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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