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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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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42号)、《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和《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的土地整治置换工作。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满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调整城乡用地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点 (一)科学合理设置项目区 项目区应在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跨县(区)设置项目区。拆旧区必须是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中的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等。建新区原则上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内,农村土地整治中建设用地复耕已完成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二)严格规范挂钩项目区的整体审批 各县(区)政府应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结果,编制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安排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四至等基本情况。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 (三)加强挂钩周转指标的管理 项目区所在县(区)在申请批准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同时,要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同时作为拆旧区整理复垦农用地、耕地面积的标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归还的周转指标,农用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区)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挂钩周转指标从下达到归还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四)依法做好整理复垦、权属调查、征用、供地等工作 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涉及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拍挂供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依法完成安置农户旧宅拆迁土地注销登记,建设地块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严禁侵害农民权益。 (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履行征地告知、听证和确认程序,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市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挂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各县(区)也要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挂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项目区选定 各县(区)要深入调研,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资料为基础,全面查清空心村、废弃工矿、砖瓦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扶贫移民、因地质灾害搬迁移民等腾出的建设用地,可进行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地块情况(即拆旧区),拟用于新增(即建新区)建设用地地块情况,建立城增村减挂钩项目库。负责筛选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挂钩项目,确定项目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区)每年不少于一个项目。 (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县(区)具体组织开展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建设规划等工作。其中,项目区实施规划要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建设用地比例,确保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并作为项目整体上报审批文件。 (四)规划审查、申报及审批 各县(区)将实施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各县(区)上报项目区的相关材料,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五)实施与验收 项目实施前,各县(区)应当组织对建新拟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面积测量,并登记入册,对拆旧区农民住房现状进行面积测量,登记入册。 各县(区)项目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原程序重新审批。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报验收。 项目实施期间,各县(区)负责管理周转指标的使用,按年度上报周转指标使用、节余和归还情况。 三、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挂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各项挂钩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责任,分级负责 挂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挂钩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整合多方力量,加大扶持力度 通过整合资源、整合资金、整合管理,实行多渠道投入、多项目覆盖,形成合力,加大挂钩工作力度。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新区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挂钩周转指标下达和土地管理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新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进村到户宣传挂钩政策和集中居住的好处,提高项目区群众对开展挂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县(区)和乡镇特别是项目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各县(区)要把挂钩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督导调度、巡回检查、评比通报、情况报告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周转指标的县(区),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根据实际建设用地情况,追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工作,冻结建设用地审批;对项目区建设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项目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项目区建设完成较好,按计划及时归还周转指标的,给予一定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奖励,并由市人民政府按建新区用地规模给予200元/亩的奖励。 (五)坚持统筹兼顾,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安排好挂钩搬迁人口的生产生活。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并事先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仔细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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