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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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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 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普政发〔2013〕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149号)精神,结合普洱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切实把污染减排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污染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十一五”时期,我市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有力减排措施,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做好“十二五”期间的污染减排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全市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推进,全市污染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对各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增加了考核指标,拓展了污染减排范围,工作任务越发加重、压力越发加大、难度越发加剧。对此,各县(区)、各部门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把污染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切实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市“十二五”期间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的强大合力。其中,市发改委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将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市环保局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市工信委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住建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等部门做好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各重点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增强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完善治污设施,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 三、明确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污染减排任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3.7701万吨、0.309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9896万吨、0.3276万吨分别减少5.50%、5.5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1.0249万吨1.264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249万吨、1.2644万吨分别减少0.00%、0.00%。 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市政府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环境容量及减排潜力等因素,将全市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区)、各行业。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四、突出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污染减排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要以抓重点、抓关键来推动和促进全局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产业准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格行业准入门槛。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域,暂停办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暂停对该企业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四)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一是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实际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二是加大制糖、橡胶加工等重点企业废水治理力度。规模化制糖企业实施低浓度废水综合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天然橡胶废水要采用厌氧+接触氧化工艺治理,循环用水率达80%以上。三是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切实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 (五)实施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程。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现役和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均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要通过强化工业废气污染治理,进一步强化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 (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按照绿色产品的要求加快升级换代,实现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资源利用和生态影响最小化。鼓励工业企业普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放或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其作为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年检、环保专项资金申请和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的重要条件。 (七)抓好交通运输及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大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力度,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于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因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 (八)深入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鼓励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提倡规模、健康、生态养殖,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强化措施,推动污染减排工作扎实开展 (一)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县(区)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并逐年增加。同时,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县(区)、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污染减排政策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污染减排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三)实行奖惩措施。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的约谈政府领导,未按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附件:市直有关单位污染减排主要工作职责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附件
市直有关单位污染减排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 (一)抓好污染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将污染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控制新增能源消费量,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三)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普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中央、省预算内资金的支持。 二、市工信委 (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产业准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单位GDP能耗下降任务。 (二)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和时限,监督县(区)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逾期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三、市公安局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定的营运“黄标车”实施淘汰。 (二)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新落户车辆粘贴环保标志工作,并适时推进在敏感区域的车辆限行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没有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就上路行驶的车辆进行查处。 (三)按照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向市环保局及时提供全市和各县(区)机动车当年新注册、转入、转出、注销机动车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市监察局 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追究责任。 五、市财政局 (一)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 (二)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关专项资金。 六、市环保局 (一)牵头做好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编制污染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市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相关对策建议。 (二)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各县(区)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绩效。 (三)检查、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四)推进重点行业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废水治理,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五)对各县(区)污染减排数据进行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六)负责污染减排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七、市住建局 (一)督促指导全市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制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二)督促指导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与升级改造,提高出水水质。完善配套污水管网系统,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 (三)指导推进全市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到2015年,全市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八、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九、市农业局 (一)牵头做好农业畜禽养殖业等污染物减排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制定畜禽养殖业等有关污染减排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按照国家要求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 (三)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环保局提交有关统计数据。 十、市商务局 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十一、市水务局 督促指导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十二、市统计局 向市环保局及时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需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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