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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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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意见
普政发〔2013〕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面推进和谐普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民工工资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各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各分管口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发改、住建、交运、水务、供电、工信、国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包保责任,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信访、人社、人行、监察、工会及公、检、法、司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落实好辖区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包保责任,落实主管部门领导包保建设单位责任制,每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有一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挂钩包保。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各工程项目中出现的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明确职责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职责如下: 信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和纠纷。 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发改部门:落实包保责任,负责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发生因农民工工资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住建部门:落实包保责任,负责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发生因农民工工资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交运部门:落实包保责任,负责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发生因农民工工资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水务部门:落实包保责任,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资保障工作,对发生因农民工工资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供电部门:落实包保责任,负责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发生因农民工工资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工信部门:落实包保责任,负责工业企业和通信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发生因农民工工资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国土部门:落实包保责任,负责土地整治等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发生因农民工工资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和侦办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检察机关:切实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账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对在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三、严格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准备金制度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要求,持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通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并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对符合农民工工资代发条件的农民工实行工资代发。 对不具备工资代发条件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向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写出书面申请和保证,并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不低于3%的比例,先行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剩余的7%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拨款情况及信用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定时间,逐步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对我市辖区2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适当降低先存入比例。 已经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在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人社部门视情况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书面通知,动用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所动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未按要求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在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立即启动包保责任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四、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年度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住建、发改、交运、水务、电力、通讯、铁路、烟草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减半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已经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人社部门视情况向建设单位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所动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未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批准开工的工程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立即启动“包保责任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五、全面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的建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市级200万元以上;思茅区、澜沧县、景东县、景谷县、宁洱县、墨江县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其余县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应急周转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专门的财政应急账户。 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现场监督下发放。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 六、严格实施不良信用制度 人社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对辖区内各企业的不良信用情况进行认定。并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分级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 对列为不良信用的单位,必须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在解除期限内不得参加我市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得承建新项目和承接新的施工项目,当年不得参加各级表彰奖励。被认定为不良信用单位的企业限制解除期为半年,限制解除期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被列入不良信用单位的,限制解除期延长为1年。 七、建立工程工资监管备案制度 为从源头预防拖欠工资的行为,实行严格的工程工资监管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专门机构,并将本单位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和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责任人、联系方式和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准备金手续,严禁拖欠工程款。凡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导致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付清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每月对各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各施工单位每月要将人员进出情况表和工资支付情况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存查。施工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应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支付给班组长。 八、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拖欠工资10人以上、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要在5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说明。 检察机关要迅速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起公诉,在未付清拖欠的工资之前不得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人民法院要公开审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狠狠打击拖欠工资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营造依法经营、合法致富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工程建设管理 住建、发改、交运、水务、电力、通讯、烟草等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承建工程的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工程建设的检查力度。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承包必须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严禁口头约定。对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承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单位和个人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纠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建设单位工程款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要监督施工企业按月支付工资,并要求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名册报建设单位存查。 十、建立处突联动机制 市级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解决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加大对《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农民工工资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处置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形成多管齐下,既有分工,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又统一行动的工作格局。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包保责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对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未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跟踪问责;各相关涉事(案)工程单位的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处置。信访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迅速了解掌握现场及各方面的综合情况,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有条不紊开展好工作。人社、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形成合力,共同处置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恶化和杜绝死伤事件的发生。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应对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在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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