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登录 | 注册

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索引号:  1111-/2021-1101001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  发布日期:  2021-11-01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对普洱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函
2021-11-01   作者:市医疗保障局 点击数:  

王兴华代表:

您在普洱市第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建议》(第18号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不同

(一)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 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养老保险实行先保后付制,即先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条件后不再缴费领取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2010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单基数缴费缴费政策,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指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即保即付制,即参保缴费就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账户分配待遇。截至2021年6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23.03万人,其中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参保人7.19万人,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占全市参保人的31 %。因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参保人退休后不缴费,一方面减少了基金的收入。另一方面每年从统筹基金中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占比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9%、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2.3%、参保退休人员3.8%计入个人账户),且该人群大多年迈体衰,住院人次多、统筹支出的住院医疗费比重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这一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对统筹基金的消耗量较大,导致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要达到相对高度才能保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

二、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规定不同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目前执行的政策为《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 136号)。

1.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

(3)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4)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

(3)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3.实行“300%封顶、60%托底”

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规定

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普政规〔2020〕1号)第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一是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内,上级没有明确不纳入社会保险计提范围的都应当纳入计提范围。二是上级部门有明确指示精神的,按上级的要求办理。如:2016年8月15日全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增加的改革性补贴,计入养老、医保、公积金计发提取比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普洱市完善改革性补贴和规范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批复》(云人社复〔2018〕46号)明确:提高的改革性补贴在工资项目中新增一个项目“2017年改革性补贴”,并进行工资统发,不纳入养老保险、医保、住房公积金等计提基数等。三是基于政策和工资口径的发展变化,以《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普人社发〔2017〕64号)为基础,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在充分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制定了《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项目的通知》(普医保发〔2020〕84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项目,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因此,我们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乡镇岗位津贴)不纳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缺乏政策依据。同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同、统筹层次不同、管理部门不同,目前,暂时无法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待今后省级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时,我们一定认真遵照执行。

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梅 2126026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附件【人大18号建议.pdf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