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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1-/2020-1016001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  发布日期:  2020-10-16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关于普洱市政协四届第三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函
2020-10-16   作者:市医疗保障局 点击数:  

杨明虎委员:

您在政协普洱市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扶持壮大本土医药配送企业的建议》(第70号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流通体制建设情况

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高度重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2017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7〕13号),对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规定要推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行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我省于2017年10月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提出了要求。

二、我市加强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情况

2020年2月起,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职权由卫健部门移交医保部门。4月初,我市把原卫健部门遴选出的13家药品配送企业全部承接过来,确定为我市现在药品配送企业并及时向省局备案。为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为药品配送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6月初,我市出台《普洱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考核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确保了药品配送企业管理的规范和配送的及时、准确、高效。在药品配送中,我们打破垄断行为,杜绝医疗机构药品独家配送,加大本地药品配送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本地药品配送企业的发展。

三、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用药行为情况

为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明确规定鼓励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于住院患者,属于基本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和耗材必须由医疗机构负责提供,不得让患者自费或到院外购买。保留门诊药房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将门诊药房交由药品企业管理,严禁药品企业介入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药事服务。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通过配送企业或第三方企业获取不正当的药品关联利益,不得将药剂科人员管理和有关费用、药品采购及申购计划、药品使用的管理责任等交托给药品企业。从上述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是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要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将逐步建立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二是不允许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和今后打算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定,积极推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在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工作中,我市本土医药配送企业在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就业等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药品配送垄断行为,我们采取并将长期坚持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和考核。市医保局将严格按照《普洱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考核办法(试行)》两个办法对药品配送企业进行管理和考核,对达不到我市药品配送要求的,坚决取消其配送资格,让真正能服务好基层、满足基层需要、受基层医疗机构欢迎的企业留下来。

二是坚决纠正公立医院药房托管行为。市医保局将加强与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协作,对全市公立医院药房托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整顿,坚决纠正公立医院药房托管行为。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面商登记表

2.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9日

  
附件【政协70提案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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