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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协普洱市四届二次会议第189号提案的答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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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国顺委员: 您在政协普洱市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养老机 构内设医务室纳入医保定点单位的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 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顶层设计,从制度上破解医务人员成本高的 难题,出台政策,医生及护士职称评定与养老机构义务职业 进行挂钩,把它作为一个战略性的重大课题,积极应对,全面 谋划”的问题 根据《普洱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的实施方案》(普政办发〔2018〕72号)要求,全面推行医 师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医疗机构备案执业。建立适应 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 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在职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 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不受多点执业的影响。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 遇的有关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职称评价予以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实行与公立医院人员同等政 策。 二、关于“健全领导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将养老机构 的内设诊所、医务室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让“医养结合”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民造福”的问题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 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18〕92号)要求,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 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申请医保定点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8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和实行院(企)店合作的医药服务组织,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 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关于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准入条件,《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普人社发〔2016〕138号)规定:“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1.遵守国家、省、州、县(区)有关医疗服务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药品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提交申请之前无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记录; 3.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住院床 位数及人员配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医疗质量和管理服务等实际情况符合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能满足参保人 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4.信息系统等软硬件条件符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就医信息系统管理相关规定及费用结算要求; 5.医疗机构法人与各类工作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统筹地区的各项社会保险,合同签订率、参保率达100%; 6.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7.开展门诊业务的医疗机构综合门诊部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专科门诊部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口腔诊所、中医诊所和其他诊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功能设置及医技人员规 模等应不低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经本人或 单位自愿申请,专家组评估,所在地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均可成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张永召,电话:0879-2121906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面商登记表 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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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9号附件.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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