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登录 | 注册

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索引号:  1111/20260520-00004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5-20
 主题词:  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6-05-20   作者: 点击数: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草拟了《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目前已完成价格拟定、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局党组会议研究、向省医保局和市委政法委备案等程序,待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一、出台背景

为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有效解决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名不同项、同项不同价”等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去年来国家医保局相继出台了30多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指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思路来编制。国家立项指南主要是统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明确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市制定。医疗项目统一后,全国都使用一样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就不存在各省、市之间的差异,有利于下一步对医保基金的监管。

截至目前,我市已落地产科类、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等多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调整,目前进展顺利,无特殊情况出现。2025年12月24日,省医保局印发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52号),要求各州市参照省级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制定州市服务价格,于2026年5月30日前落地执行。普洱市于2026年1月启动价格调整程序,按照前几批医疗服务项目落地方法及程序,测算具体价格,起草了《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送审稿)》。

二、调整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整合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国家指南整合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等17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终止“挂号费”等2480项原有项目;二是明确价格标准执行范围,参照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省级基准价基础上,结合医保基金情况制定本地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三是门诊诊查费和床位费减免政策,全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免收门诊诊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四是特殊刀使用费调整,整合多项特殊刀使用费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m)”,同步参照省级调整基准价,制定本地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同步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五是同步明确整合规范后的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及限定支付范围;六是明确执行时间,强调原有政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三、调价程序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 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138号)精神,启动价格调整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严格履行调价程序,具体如下:

(一)价格调查。2025年12月24日,省医保局印发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52号),要求各州市参照省级基准价格,制定各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因此次价格调整涉及医疗服务项目的重大调整,时间紧、要求高,任务艰巨,普洱市医保局立即着手启动价格调查,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价格调整按照有升有降、平稳过度、有序衔接的原则,拟定出全市基准价(普洱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

(二)价格形成。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事项。按照“先平移后调整”的原则,采用直接平移(一对一映射项目)、量价加权平移(一对多映射项目)等方法测算“平移价”,在调价总量内,结合临床实际,充分比对全国其他省份价格水平,结合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拟定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普洱市根据2024年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量,比照立项调整项目类映射的省级、普洱市级最高限价,计算出普洱市该类项目和省级最高限价的加权平均价比值。用加权平均价的比值除于省级新项目立项后的最高限价,得出普洱市该类项目最高限价。测算方法:普洱市该类项目和省级最高限价的加权平均价比值大于1的,按省级价格平移,保持普洱市最高限价不高于省级定价;比值小于0.8的,统一按省级价格乘以0.8确定价格,确保普洱市此类项目价格不偏离省级价格过多,保障医疗服务价值产出;比值在0.8-1区间的,按实际比值进行测算;为支持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医疗技术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省级价格平移。

经测算本次服务价格立项调整映射项目与原省级最高限价的加权平均价比值,其中:超声类比值1、精神治疗类比值0.8615、妇科类比值0.8286、眼科类0.9156、体被系统类0.9956、骨骼肌肉系统类0.8535、 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类0.8820、泌尿系统类0.9451、神经系统类0.9321、呼吸系统类0.9519、血液系统类0.9993、康复类0.8346、物理治疗类0.9406,比值在0.8-1区间,按实际比值进行测算;麻醉类0.7988,比值小于0.8,按0.8进行测算;心血管系统类1.012比值大于1,按省级价格平移。部分类别项目结合普洱市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征求医疗机构专家意见做出部分调整,如:综合诊查类比值0.8752,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稳定医生队伍、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利用2025年调价空间对其进行了调整优化,除了住院诊查费在省级价格的0.8外,其余项目都平移了省级价格;为体现技术价值,放射治疗类比值0.9832统一调整到1,平移省级价格、妇科类手术和骨骼肌肉系统类手术项目比值从0.8286、0.8535统一调整到0.9进行测算。“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等医疗服务价格平移了省级最高限价。

(三)征求意见。

1.征求专家意见。2026年3月9日,市医保局组织部分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价格专家代表研究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地事宜,经现场答疑,专家提出5条意见建议,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2条。经讨论研究,专家一致同意市医保局对此次医疗服务价格立项调整测算总体方案。

2.征求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意见。2026年3月17日市医保局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发出《普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结束,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1条,部分采纳1条。

3.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医保局通过医保局部门网站发出《普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国家、省级医保局要求此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调整落地时间为2026年5月30日,因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程序多,所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日,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28日。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任何意见与建议。

(四)专家论证意见。2026年4月1日,普洱市医保局组织临床及价格管理专家对《通知》进行评审论证。经论证,《通知》的制定符合国家、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向和普洱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政策设计科学合理、亮点突出,既规范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又强化了医保基金的保障效能,同时兼顾了困难群体的就医需求和医疗技术的创新发展。程序符合省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要求,预计实施后,将有效提升普洱市医疗服务标准化水平、优化医保资源配置、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为推进医疗保障与医疗卫生事业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2026年4月8日,市医保局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代表、法律专家、居民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总体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通过制定防范化解措施,风险可控,可以实施。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医保局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审查认为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实施。

(七)局党组会议研究。2026年4月21日,经中共普洱市医疗保障局党组2026年第8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同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市委政法委备案意见。经向市委政法委备案,认为《通知》符合中央、省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和《普洱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要求,同意备案。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调出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917号),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不需作价格听证,为此,此次价格调整,不作价格听证。

四、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普洱市公立医疗机构。

实施时间:自2026年5月30日零时起施行。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推动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效能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市医保局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医患引导和舆情应对,确保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顺利实施。

(一)统筹推进政策协同。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改革、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统筹推进,助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与卫健部门协同,让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公益属性,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持续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培训,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价格实施监测。会同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本地价格政策实施情况,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对涉及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基金支付数据动态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加强风险防控,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价格调整工作平稳推进。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