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交通运输部门2024年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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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23日17时50分,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思茅大队在思澜高速龙潭服务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某驾驶云A5XXXD号江铃牌小型客车自昆明到澜沧县,该车核载9人,实载7人(含驾驶员),车上5名乘客与驾驶员不认识,1名乘客由驾驶员朋友介绍。驾驶员通过微信收取了其中2名乘客每人叁佰壹拾元(¥310.00)的车费;另外2名乘客支付每人贰佰陆拾元(¥260.00)的车费给联系他们乘坐车辆的揽客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再由揽客人员支付每人壹佰伍拾元(¥150.00)的费用给驾驶员;最后2名乘客未支付和约定车费,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再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当事人无法提供云A5XXXD号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驾驶员陈某某的行为属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处理结果: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7月24日 岩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3日14时15分,当事人岩某驾驶自有云K5XX1D 小型汽车途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糯扎渡镇江桥公安边境检查站时,经边境管理警察检查发现,岩某从昆明搭载乘客1人,口头商议到达目的地景洪市区支付500元,边境管理检查站移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澜沧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照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处理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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