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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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27日,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案件督办线索,某公司长期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招揽组团研学、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等信息,且未在相关平台查询到该公司拥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组织某中学师生共88人参加研学旅行活动。公司与学校双方签订《协议书》,研学费用为30000元,包含了研学活动的交通、餐饮、景区、授课老师的费用等。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属于以组织研学活动为名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以上违法行为有远程勘验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协议书、研学服务发票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处罚单位: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28日
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27日,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案件督办线索,某公司长期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招揽组团研学、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等信息,且未在相关平台查询到该公司拥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组织某中学师生共88人参加研学旅行活动。公司与学校双方签订《协议书》,研学费用为30000元,包含了研学活动的交通、餐饮、景区、授课老师的费用等,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属于以组织研学活动为名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公司责任人卢XX在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中是主要联络人和负责人。以上违法行为有远程勘验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协议书、研学服务发票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卢XX作为该公司责任人,亲自组织并参与了研学活动,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处罚单位: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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