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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二季度涉旅案件
2024-07-15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21/20240715-00003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发布日期:  2024-07-15
 主题词:  旅游、服务业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交通运输部门二季度涉旅案件(一)

西双版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30日,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在西盟县澜西路37公里(秧落村路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西双版纳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驾驶员岩某驾驶云K1***5号中型客车,以1500元价格包车的方式,搭载15名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曼瓦村村民到西盟县游玩。经查云K1***5道路运输证号为:532822****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为:532822*******33,但驾驶员岩某不能出示本趟次包车运输经营的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等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场提取勘验照片等证据材料。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及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的规定;应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单位: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5月15日

交通运输部门二季度涉旅典型案件(二)

西双版纳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超出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7日18时30分,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思茅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樊某某驾驶云K1***R 中小客车从昆明出发经过普洱市南收费站前往西双版纳,该车载有8名乘客,且8名乘客都是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乘坐该车,没有与该运输公司签订包车合同和协议,当事驾驶员现场不能出示包车合同和协议。8名乘客中有4名乘客在普洱下车且每人用微信扫描支付15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乘车费用,4人合计600元(人民币陆佰元整);另前往西双版纳的4名乘客每人用微信扫码或者微信转账290元(人民币贰佰玖拾元整)的乘车费用,4人合计116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元整),驾驶员樊某某现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提取了询问笔录1份,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乘客询问笔录2份,勘验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等证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单位: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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