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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
2024-07-15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21/20240715-00001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发布日期:  2024-07-15
 主题词:  旅游、服务业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2024年二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一)

导游王X瞒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2月26日,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一部手机管旅游”APP投诉(单号:202402261908245081311),投诉人詹某(电话号码:133XXXXX626)反映“导游王某(133XXXXX868),在带我们赴老挝旅游期间,忽悠我们购买国家禁止的生物制品”。举报人所举报导游王某(导游证号:BWXXXXXK)所注册机构为普洱市思茅区大鸭塘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初步调查了解,游客所购物品疑似犀牛角、象牙动物制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2024年2月27日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此案件线索函告普洱市公安局。2024年3月6日,普洱市公安局复函:经普洱市公安局初步核查,4件疑似犀牛角、象牙动物制品由导游王某从中国磨憨口岸携带进入国内,后从思茅邮寄至武汉给游客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7点有关规定,该线索属于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范围。2024年3月7日,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此线索移交至思茅海关。2024年3月25日,思茅海关决定对2024.1.29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犀牛角)入境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30日,思茅海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当事人王某瞒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野生动物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没收物品;2.对当事人王某取保候审。

处罚单位:思茅区海关

处罚时间:2024年5月30日


2024年二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二)

思茅区某量贩(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7日,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2次收到《普洱市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给予协助处理某量贩接待未成年人情况的函》。2024年4月3日,经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普洱市思茅区某量贩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发现该歌舞娱乐场所2024年1月3日晚23时46分起陆续有5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信息系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提供)进入8XX包房,直至1月4日凌晨2时41分才离开,并在8XX包房消费596元。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控视频、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公安部门所提供未成年人信息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陆元整(596.0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24日


2024年二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三)

思茅区某娱乐会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26日,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普洱市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给予协助处理某 某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的函》。2024年4月3日,经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普洱市思茅区某量贩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发现该歌舞娱乐场所2023年8月13日晚至8月14日凌晨违规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信息系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提供)并在1XX包房消费198元。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公安部门所提供未成年人信息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捌元整(198.0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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