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二季度公安部门涉旅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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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季度公安部门涉旅案件(一) 王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6日,宁洱县公安局宁洱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宁洱县某宾馆负责人王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宁洱县公安局宁洱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26日 2024年二季度公安部门涉旅案件(二) 孙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6日,宁洱县公安局宁洱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宁洱县某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孙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宁洱县公安局宁洱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6日 2024年二季度公安部门涉旅案件(三) 余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17日,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墨江县某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余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17日 2024年二季度公安部门涉旅案件(四) 黄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16日,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墨江县某酒店前台工作人员黄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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