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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1/20240415-00003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发布日期:  2024-04-15
 主题词:  旅游、服务业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一季度)
2024-04-15   作者: 点击数:  

2024年一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一)

导游方某在开展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5日09时11分,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投诉人反映,2023年12月4日投诉人所在单位组织了一场云南六日游,2023年12月7日导游方某在车上推销鲜花饼和菌菇等物品。经查,2023年12月7日,导游方某(导游证号HX****5S)受普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进行导游服务,行程单号为YNTI202312040468。通过调取车载视频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证实导游方某2023年12月7日在开展导游活动时,向游客销售鲜花饼3箱,共收取现金300元。以上违法行为有远程勘验笔录、车载视频、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方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300.00元)。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2月5日

2024年一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二)

思茅区某百货店未经许可开展旅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3日,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一部手机管旅游”APP收到关于“思茅区某百货店(黄某)无证、无资质组织徒步活动”的投诉。经查,思茅区某百货店经营者黄某通过在大众点评APP、微博等网络平台宣传、招徕、组织游客到徒步活动出发点集合后开展徒步活动。2023年12月31日,该百货店(黄某)组织、接待了通过大众点评网APP下单的毛女士一行4人,开展了“雨季野生菌轻徒步之旅”共计收取了912元费用(每人228元),并安排其中3人到出发点用餐(餐费每人30元)。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远程勘验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壹拾贰元(¥912元)。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4日

2024年一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案件(三)

思茅区某酒吧在规定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4日,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普洱市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给予协助处理思茅区某酒吧(SXX)超时营业情况的函》(2024001)。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思茅区某酒吧场所内2023年12月30日凌晨3时31分监控视频,发现思茅区某酒吧2023年12月30日凌晨3时至31分场所内有消费者正在消费,场所处于营业状况。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控视频、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在2023年4月已发生过违法行为,适用《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的规定。

处理结果: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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