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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涉旅案件(一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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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涉旅案件(一)
澜沧景迈某茶叶经营部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举报,2023年12月18日,普洱市澜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澜沧景迈某茶叶经营部负责人爱某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景迈古树红茶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景迈山(红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景迈古树红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景迈山(红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笔录、订单票据等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3日 市场监管部门涉旅案件(二) 西盟县某火锅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9日,普洱市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西盟县某火锅餐饮店负责人邱某某的委托人罗某某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对该餐饮店开展检查,该店正常经营中,检查发现餐饮服务经营现场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共5个品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笔录、进货单据等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8日 市场监管部门涉旅案件(三) 思茅区某皮鞋皮具专卖店推销的商品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6日,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将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530800002023102100000006)的相关材料移交执法大队办公室调查。经查,2023年10月份期间,“普洱市思茅区某皮鞋皮具专卖店”在店内开展会员储值活动,其中店内地面上粘有做活动的贴纸只有“会员储值,第二双立减200元,全场新品折扣产品适用”的字样,该贴纸上未标明“购买第二双立减200元是指100元优惠券+100元储值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推销的商品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行为。以上违法行为有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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