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交通部门涉旅典型案件(三) | ||||||||||||
|
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涉嫌未履行管理责任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09月20日,根据高速交警部门移交的相关调查材料,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东大队执法人员到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开展调查。通过勘验发现存在的问题认定,公司未利用信息系统,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市交通执法支队景东大队依法向景东县道路运输和航务管理中心调取了对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监管的行业监管痕迹材料以及交警部门移送材料,并依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中“8 运输安全”的要求开展经营,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的行为属未履行管理责任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道路运输)第 190 项“自由裁量量级为‘特别严重’等级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景东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