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文化和旅游部门2023年第四季度涉旅游案件 | ||||||||||||
|
文化和旅游部门典型案件(一) 导游鲁某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26日11时26分,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达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太阳河森林公园,对正在进行旅游活动的导游鲁某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导游鲁某在普洱太阳河森林公园从事导游活动期间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导游鲁某身份证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鲁某违反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26日 文化和旅游部门典型案件(二) 思茅区某KTV(周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8日,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普洱市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请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协助处理某KTV接纳未成年人的函》。2023年12月04日15时30分,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KTV(周某某)进行检查。经调取2023年11月3日晚21时08分-22时10分监控录像视频,发现该KTV于2023年11月3日晚21时08分-22时10分,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222包房进行娱乐活动,消费金额为300元。思茅区某KTV(周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控视频、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未成年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思茅区某KTV(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00元)。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文化和旅游部门典型案件(三) 思茅区某KTV(王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2日,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思茅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给予协助处理普洱某娱乐有限公司、某KTV接纳未成年人情况的函》。2023年11月27日15时10分,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思茅区某KTV(王某某)进行检查,经查:思茅区某KTV(王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23时至2023年11月17日23时30分在经营过程中接纳了2名未成年人分别进入该场所888包房、820包房进行娱乐。执法人员对该娱乐场所当天收银流水进行查验,未发现2名未成年人的消费记录,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思茅区某KTV(王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未成年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