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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1/20231010-00001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发布日期:  2023-10-10
 主题词:  旅游、服务业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公安部门涉旅案件一
2023-10-10   作者: 点击数:  

(一)


胡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日,景谷县公安局永平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景谷县某酒店工作人员胡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景谷县公安局永平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72



(二)


罗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7日,景谷县公安局益智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景谷县某酒店工作人员罗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景谷县公安局益智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77



(三)


彭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7日,镇沅县公安局恩乐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镇沅县某酒店工作人员彭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镇沅县公安局恩乐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77


(四)


唐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7日,镇沅县公安局恩乐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镇沅县某酒店工作人员彭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江城县公安局勐烈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74


(五)


万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澜沧县某宾馆工作人员万某某分别在2023年7月2日、2023年7月12日对多个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行为人陈述、住宿旅客登记系统、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723


(六)


普某某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12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澜沧县某酒店工作人员普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普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712


(七)


敖某某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9月8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思茅区县某酒店工作人员敖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普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913


(八)


王某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9月26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思茅区县某酒店工作人员王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普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927


(九)


杨某某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16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振兴路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思茅区县某酒店工作人员杨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普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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