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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旅部门2023年三季度涉旅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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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7日10时04分,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诉。2023年8月7日,经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该旅行社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投诉人通过微信向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订购了一行7人“2023年7月30日-2023年8月7日,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9天8晚”的旅游产品,该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其制定了整个旅游行程,并提供了交通、餐饮、景区、酒店等旅游服务。法定代表人杨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为行程单号J00001001164620230729000266一行7人游客购买的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但无法提供与行程单号J00001001164620230729000266的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8月10日,通过对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了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为行程单号J00001001164620230729000266的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时,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4日 某培训学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投诉线索,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普洱市思茅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普洱市思茅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我要去北大 携手进清华—2023全国中小学生暑期游学营-畅享营”宣传资料,招徕、组织、接待了35名学生参加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合作的“我要去北大 携手进清华—2023全国中小学生暑期游学营”活动。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通过招徕、组织、接待35名学生参加研学活动并提供游览、交通、餐饮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1.对普洱市思茅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柒元肆角(¥5527.40元);3.对主要负责人处于罚款叁仟元(3000.00)。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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