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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1-/2023-0710001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发布日期:  2023-07-10
 主题词:  旅游、服务业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普洱市2023年第二季度涉旅典型案件
2023-07-10   作者:市文体局 点击数:  

2023年二季度文化和旅游部门涉旅典型案件

普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28日,普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一部手机管理旅游平台”关于普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投诉(单号:202303281342500805904)。经查:普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为2023年3月26日—3月28日的弥勒蒙自2晚3天旅游行程的游客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上述事实,有举报处理单、《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人员的电话录音音频光盘及电话录音整理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普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5月15日

 

市场监管部门涉旅典型案件一

墨江县某酒店未明码标价从事酒店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6日16时09分,普洱市墨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墨江县某酒店涉嫌未明码标价从事酒店经营。执法人员向该酒店负责人缪某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墨江县某酒店未标明价格从事酒店经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笔录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百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普洱市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5月6日

 

市场监管部门涉旅典型案件二

江城某菜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17日21时21分,江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举报江城某菜馆的菜价与公示的菜价不一致,存在宰客的行为。该局执法人员于21时30分向当事人曹某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对江城某菜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投诉人的点菜结算单,发现结算价格与公示价格不符,且部分菜品价格未进行公示。经查,当事人公示的菜品价格是2020年3月26日开业时公示的价格,近一年部分商品价格上涨,店内的部份菜品价格也有所上涨,该菜馆未及时将上涨的菜品价格进行更新公示,也未将上涨的菜价向顾客说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举报人点菜单、当事人笔录等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普洱市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5月15日

 

市场监管部门涉旅典型案件三

某科技(江城)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日,江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在某科技(江城)有限公司网店选购产品时,被产品介绍内容误导,要求依法处理。3月6日,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某科技(江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对该公司网店进行检查,发现一款云南江城特产芭蕉干,商品详情有芭蕉干的详细介绍,介绍文字中出现“芭蕉有清热,止渴,利尿,解毒的作用”、“原料,选用云南当地的香蕉,切片薄脆,色泽金黄自然,口感比较丰富,入口微酸,然后香甜,还有清热,止渴,利尿,解毒的作用。治天行热病,水肿,脚气,血淋,血崩,痛肿,疔疮,丹毒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自己公司开创的网络平台代其他商户销售产品,涉事芭蕉干的介绍宣传内容由委托代售商户提供,该公司未审核内容合法性就把产品及宣传内容发布到平台上。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网页截屏图片、当事人笔录等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单位:普洱市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6日

 

公安部门涉旅案件(一)

马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7日,景东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景东县某酒店工作人员马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景东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年4月27日

 

公安部门涉旅案件(二)

杨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23日,墨江县联珠镇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墨江县某酒店工作人员杨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墨江县联珠镇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年5月23日

 

公安部门涉旅案件(三)

苏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5日,景东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景东县某酒店工作人员苏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景东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5日

 

公安部门涉旅案件(四)

罗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7日,宁洱县公安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宁洱县某酒店工作人员罗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宁洱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7日

 

公安部门涉旅案件(五)

鲁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7日,宁洱县公安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宁洱县某酒店工作人员鲁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宁洱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7日

 

公安部门涉旅案件(六)

缪某某对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7日,墨江县公安局联珠镇派出所在开展旅店业检查中发现,墨江县某酒店工作人员缪某某对某房间入住旅客的信息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墨江县公安局联珠镇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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