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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4-08_E/2018-0723003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发布日期:  2018-07-23
 主题词:  旅游、服务业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普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
2018-07-23   作者:市旅游发展委 点击数:  

普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

为切实保障暑期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普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5月底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利剑行动-2”。近期工作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夯实旅游市场属地监管责任

结合普洱旅游市场实际,印发《普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县(区)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分析研判旅游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扎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细化整治方案,以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两个方向为重点,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突出违法行为,保证广大游客出游安全,推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净化旅游消费环境,确保我市暑期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各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旅游局)细化实施方案,并就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

二、把握重点,扎实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自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至今,全市旅游、工商、公安、食药监、安监等部门共对54家旅行社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15个A级景区、3家旅游汽车公司、58家星级饭店、2家演艺场所、882处旅游购物店、369户旅游景区(点)及沿线食品经营户、35份旅游合同、94条旅游广告等开展检查,未发现发现销售、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及团队、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收到省级及国家级转办旅游投诉件。一是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积极配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旅游购物场所集中整治行动为契机,重点对思茅区、宁洱县、墨江县、澜沧县公路沿线及休息区、景区景点及周边地区、古城古镇、旅游商品一条街、车站及周边地区、旅游村寨等游客和旅游商品销售集中区域内经营珠宝玉石、银器银饰、三七石斛、普洱茶等特色旅游商品的购物场所(购物企业、购物市场)开展检查,严格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摸排整治,对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处。同时,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及时发布“不合理低价游”提醒信息和注意事项,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旅游产品,主动要求签订规范旅游合同,增强防骗意识、维权意识;整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针对一些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区社团或网上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售卖旅游线路产品,特别是一些保健品销售和保险企业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作为促销办法的行为,联合公安、工商、网信、食药监等部门开展打击行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旅游企业合法权益;排查旅行社服务网点。进一步规范旅行社服务网点经营设施和经营行为,严查旅行社服务网点承包挂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严查旅行社服务网点证照不齐违规开业的行为,严查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行为;规范导游领队执业行为。重点对旅行社提供领队服务、行程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内容进行检查;五是检查旅游客运市场。配合运管部门重点对旅游客车及驾驶员资质、团队接待、租赁合同签订、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三、落实责任,全面加强暑期汛期旅游安全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2018年7月5日发生在泰国普吉岛的游船倾覆事故,造成大量游客伤亡和失踪事件作出的重要指示及省、市关于切实加强暑期汛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以汛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为重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一岗双责”的要求,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督促企业开展自检自查的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特种设备、旅游包车、出境游、在建旅游项目等领域的隐患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全市暑期、汛期旅游安全稳定。

四、强化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6月25至7月10日,市旅游委抽调人员组成三个督查组,赴十县(区)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及旅游安全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采取会议座谈和现场督查的方式进行,在听取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的基础上,现场查看工作开展相关资料并实地检查旅游企业,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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