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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5-01-26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22/20250126-0000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1-26
 主题词: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公布《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411日至20241231日。如有疑问,请与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23号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邮编:665000;电话:0879-2149860;电子邮箱:peswjwxxgk@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卫生健康中心工作,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以服务公众、服务大局为目的,不断拓展和完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助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主动公开通过普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专栏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等渠道加强政务公开力度,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一是普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专栏公开情况。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各类信息共127条。其中公示公告48条,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9条,公告卫生相关8条,财政信息20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14医疗机构管理10条,人才队伍建设15条,征求意见稿1条,机构设置2条。二是政务新媒体公开情况。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共发布健康政策、疾病防控、健康教育信息等稿件1622普洱发布”“景迈山”APP等媒体推送各类信息250余条与融媒体中心合办并开通健康普洱视频号发布相关视频84三是其他渠道公开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主任杨冬梅上线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解读卫生健康相关政策,并解答听众提问6个;发布《普洱卫生健康》《普洱日报卫生健康专版》等栏目共计33及时办理12345热线接办事项,2024年共受理16件投诉、咨询,目前已全部办结。

依申请公开及时更新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渠道,依申请公开线上(网站、邮箱)和线下(邮寄、当面、传真)受理渠道通畅。2024年未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常态化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一是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按要求编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更新普洱市卫生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等内容,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二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印发《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做到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程序一目了然,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三是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把好网站内容政治关、内容关和文字关,抓好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严肃性。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对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常态化对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情况进行自查,2024年全年未出现保密信息、敏感信息泄露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因信息公开而受损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对照上级要求,开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和平台规范化建设工作。一是维护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维护好普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专栏,优化完善栏目设置,清理停用和空白的栏目,确保各栏目信息做到动态发布更新。二是提升政务新媒体服务质效整合新媒体发布矩阵,严格执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政务新媒体维护情况做到信息发布天天更新不间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效果三是加强对下属单位信息公开指导力度。及时复核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政务新媒体情况,并对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的部门进行提醒,不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传播效果。

(五)监督保障健全组织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同推进、同考核,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明确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年内积极参加市级组织的业务培训1次,参加普洱市2024政府开放月“5.15政务公开日集中宣传活动,召开普洱市卫生健康系统2024年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议暨业务培训班,着力提升业务水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要求各科室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同时,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整改落实,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9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19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内容质量有待提升部分公开信息存在表述不够清晰、准确,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二是下属单位信息公开不全面,对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信息更新等环节的规范建设需更进一步加强改进;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单一,业务水平不够熟练,有待加强宣传方式和提升工作人员自身业务水平。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卫生健康委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力度,持续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二是提升公开内容质量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表述准确、清晰、完整,突出重点内容强化政策解读工作,增加多元化解读形式,增强政策解读的新引力和亲和力。是全力加强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加强信息公开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 2024年,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无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2024年,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无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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