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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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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办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以普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普洱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公文。
二、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须准确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公开”等4种类型中的1种,作规范标识,随公文一并报批。
三、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五、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科室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六、公文正式印发后,办综合科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上全文发布。
七、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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