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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普洱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
2024-07-10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30/20240710-00001  公开目录:  统计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7-10
 主题词:  统计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文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 2024年上半年经普洱市统计局审批的普洱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如下:

一、 2024上半年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普洱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统计调查制度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普洱市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调查普统调查字〔2024〕1号2024年9月
普洱市妇儿工委普洱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报表制度普统调查字 〔2024〕2号2026年12月

二、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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