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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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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普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组织实施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 3、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和全市公证工作;指导管理普洱市律师协会、云南省公证协会普洱办事处工作。 4、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5、领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 6、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8、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等工作。 9、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11、承办普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落实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推动深化改革工作。 2、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促进“法治普洱”建设。市委、市政府批转了《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普发〔2016〕36号),对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了总体安排,明确成立市“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同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市级按人均每年不低于1元,县(区)人均每年不低于2元的普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确保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和谐普洱”建设。巩固完善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全市共建立各类调委会1234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03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1039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9个,并针对伤害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组成了行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44个,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19个。调解人员总数20742人。 4、做好特殊人群管控工作,促进“平安普洱”建设。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826人,累计解除5800人,现在册社区服刑人员2026人,其中管制3人,缓刑1852人,假释127人,暂予监外执行45人。认真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措施,切实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好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共组建社区矫正小组1961个,落实低保334人,落实承包田955人,技能培训42人,指导就业就学337人。切实推进帮教基地建设,市级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为依托,预计年底可竣工验收;景东县、景谷县社区矫正帮教基地正在筹建当中;江城县、镇沅县社区矫正中心已投入使用;景东县、思茅区社区矫正中心已建成;孟连县社区矫正中心正在建设中,有望明年初完成。进一步加强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市共衔接刑释人员1436名,其中重点帮教对象168人,一般帮教对象1268人,帮教率达100%。安置总人数1404人,其中落实责任田1165人,自主创业24人,从事个体经营21人,企业和经济实体吸纳就业14人,其他安置方式180人,安置率99%。 5、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助推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组建由20名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主动参与党委政府处置重大群体性、敏感性、突发性事件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立普洱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信访律师服务中心,共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0件。全市38个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267家,代理各类案件3388件,同比上升26%,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14175人次。 6、开展定点帮扶,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坚持把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着力加强对精准扶贫工作的领导,2016年,派出5名干部到景东县曼等乡胜岩村驻村帮扶,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与曼等乡瓦窑村的鱼塘、胖屯、火山三个村民小组的31户建档立卡户结成对子,进行一对一帮扶,为贫困户送去棉被、劳动迷彩服,应急救援包,慰问金等,真心诚意做好帮扶工作。全年共投入近43万元,帮助胜岩、瓦窑两个村改善人畜引水等基础设施,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养殖业,并帮助西盟县和景谷县实施安居工程、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1.市司法局市本级机关 2.法律援助中心。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7人。其中:行政编制5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4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人),事业人员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19,731,132.8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731,132.83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2015年度收入合计17,073,964,7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073,964,70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度支出合计19,731,132.83元。其中:基本支出9,260,725.77元,占总支出的46.93%;项目支出10,470,407.06元,占总支出的53.0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2015年度支出合计17,073,964,70元。其中:基本支出10834045.86元,占总支出的63.45%;项目支出6239918.84元,占总支出的36.5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260,725.77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3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65%。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0,470,407.06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731,132.83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73,964,70元, 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1,1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21%。主要用于其它商品服务支出;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6,406,774.0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15%。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它资本性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151,798.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91%。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商品和服务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671,064.1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0%。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缴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460,396.6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33%。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10000元,支出决算为398,570.39元,完成预算的128.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65,199.99元,完成预算的203.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3,370.40元,完成预算的7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增加、扶贫工作的开展加大开支。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398,570.39元比2015年度473017.83元减少74447.44元,下降15.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00元,增长/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度决算支出265,199.99比2015年度279876.83元减少14676.84元,下降5%;公务接待费2016年度决算支出133,370.40元比2015年度143757减少10386.6元,下降7%。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开支。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65,199.99元,占66.54%;公务接待费支出133,370.40元,占33.4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展内容包括。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65,199.99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65,199.99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公证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3,370.4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33,370.4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3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2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公证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86,507.00元,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54017元,增加主要原因人员增加、人员工资增加。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6年度,普洱市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19421.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19421.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其中财政性资金支出919421.00元,占总采购支出总额的100%,非财政性支出0元,占总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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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普洱市司法局2016年度决算公开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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