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登录 | 注册

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索引号:  1010/20260807-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  2026-08-07
 主题词: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文  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政复〔2025〕11号
2026-08-07   作者: 点击数: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46号。

申请人杨*不服被申请人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普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22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1月6日通过书面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普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申请人饮酒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3.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或减轻相应的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8时50分,驾驶云**小型面包车,途经林纸路时遇执勤交警,配合交警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mg/100ml,被判定为酒后驾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普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理由如下:1.申请人积极配合执法;2.申请人有多年驾驶经验,违章违法甚小,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未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3.被申请人依据的酒精检测结果存在误差。检测设备在检测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校准和维护、外界环境因素干扰、操作不规范均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4.未进行血检,仅凭存在误差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证据就认定申请人酒后驾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未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情节,适用最严厉的处罚,违反处罚合理性原则。5.程序违法。未组织听证,未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

一、申请人主张呼气酒精检测存在误差、未进行血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现场查获杨*时,依法先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mg/100ml,在检测完成以后,民警将该检测值告知杨*,并让其读出数值。民警询问杨*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并告知有异议可由民警领至医院进行血检,杨*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血检要求,该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血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使用的检测仪合格有效,有《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佐证。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内容不适当。申请人认可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22mg/100ml,同时对其2022年4月22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事实予以认可。被申请人认定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法定程序对杨*作出罚款壹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告知权利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杨*于2025年8月24日到案接受处理,同日办案民警告知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对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听证告知5日内,杨*也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普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开展违法查处、立案、调查取证、审批、事前告知等工作,在保障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8时50分,杨*驾驶号牌为云**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景谷县林纸路处,遇景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经民警现场对杨*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mg/100ml,杨*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检测结果告知书上签字捺印确认。当日,景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杨*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以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办案民警对杨*进行询问,采取了扣留杨*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并告知杨*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15日内到景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2025年8月24日,杨*到景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办案民警告知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杨*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杨*在告知笔录中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因拟对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景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案件呈报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审批处理。2025年9月4日,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普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作出处以罚款壹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9月5日送达杨*。杨*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4月20日,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景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景公(交)行罚决字〔2022〕53082426000864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景公(交)立字**《立案决定》;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书》;4.《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书》;5.杨*《询问笔录》;6.现场照片3张;7.《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杨*身份证;9.机动车行驶证;10.杨*驾驶证查询信息;11.云**小型面包车车辆信息;12.景公(交)行罚决字〔202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使用情况登记表》;14.《普法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15.人民警察证2份;16.光碟一张;17.景公交审字〔2025〕第**号《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18.普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为市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杨*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立案调查,经呼气酒精检测,杨*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根据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规定,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根据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杨*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处以罚款壹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第三,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告知听证权、审批决定、送达等程序,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届满后,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由杨*签字捺印确认,载明对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不要求听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载明杨*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杨*针对案涉行政处罚也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权已得到保障。因此,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普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普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普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