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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9/20260820-00001  公开目录:  提案议案办理  发布日期:  2026-08-20
 主题词: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关于普洱市第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答复函
2026-08-20   作者: 点击数:  

王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水库库区渔业发展的建议》(第32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普洱市共建成水库324座(中型水库25座、小型水库299座)。墨江县已建成水库41座(中型水库3座、小型水库38座),其中纯人畜饮水功能水库1座,兼顾人饮和灌溉功能的水库29座,纯灌溉功能水库11座。近年来,普洱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水库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生态安全、发挥设计功能前提下,积极谋划休闲旅游、健康体育、生态养殖等涉水新业态。截至目前,全市营盘山水库、坝卡水库等32座水库实现“水库+养殖”;丁家凹、东朗河2座水库实现“水库+垂钓”;团山、中勒2座水库实现“水库+旅游”盘活水库水资源。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水库的功能设定与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致使水库未能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与有效利用,水利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处于较低水平”问题。经研究核实我们认为,虽然普洱市积极依托水库水资源优势和依山傍水环境优势,多措并举整合水利项目资源和资金,充分发挥水库休闲娱乐、康体养身功能,进行招商引资,发展“水库+旅游”“水库+康养”“水库+文体活动”模式,引入经营业态,不断增强水库自身“造血”功能,但普洱市大部分水库产权分属省、市水投公司,水库资源盘活受产权和功能等要素制约,盘活水库多以养殖垂钓为主,渠道较为单一,运营经济效益较低。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同意在暂未承担人饮功能的水库开展渔业养殖,以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建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六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水库养殖必须以III类水为标准,确保对鱼类无害;《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渔业养殖设施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云南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和开展水利工程经营的,应当确保工程、生态和水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普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要求,核发捕捞证和养殖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主要功能为人畜饮水的水库开展水产养殖。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水库面狭窄、水流湍急的水面,洪水区来临时洪水流速、流量较大的水域以及雨季来临时浑水、泥沙较大的水域进行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养殖区以池坝塘、水库、临时(稻田)养殖区为主,兼顾江河、湖泊、电站库区等宜渔水域滩涂范围。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暂未承担人饮功能的水库在获得水务和农业部门许可、不破坏水库大坝设施、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不破坏水库水环境质量(不低于III类水)的前提下,原则可以开展渔业养殖。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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