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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9/20250108-00003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1-08
 主题词: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普洱市水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1-08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水务局:

现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水务局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规范全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经省水利厅2024年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

总 则

为规范云南省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 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 ),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工程下游河 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

第四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五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州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

第六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七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SL5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 NB/T35091》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第八条 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或者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按其规定执行。与规定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因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或者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 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规程 规范要求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向当地生态流量监管 平台传输监测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小水电站当定期拷贝生态流量监测信息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并采取人工等方式上传至当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上传的图像、视频应当叠加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实时生态流量泄放值、采样时间等信息。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 2 年以上监测数据和图像3 个月以上监控视频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制度、 健全管理责任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实运行维护单位责任和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或者异常应当及时修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传至省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修改、删除监测信息资料应在监管平台留有记录。

第三章 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 管理正常运行情况下应当按不小于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 管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一)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者分时段泄放

(二)当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者等于生态 流量核定值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天然来水小于生态流量核定值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应当停止发电

(三)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应当统筹好生活、生态环境和生产经营用水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七条 因故障检修、应急调度、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情况影响正常泄放生态流量或者监测信息传输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水电站的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监测信息采集、上传情况每年适时 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小水电站上传的生态流量实时泄放值、监测设备在线等信息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泄放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情况指导督促生态流量考核不合格的小水电站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能正常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向电站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该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在规定期限内可不纳入考核。

(一)小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或者等于该电站生态流 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

(二)因防汛抗旱、生活用水或者灌溉等需要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达不到要求的

(三)因工程维修、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登录监管平台并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未及时上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的小水电站应当及时通知电站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存档。

第五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以及各类检查抽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 依规进行处置其中在长江流域云南省范围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能满足泄放生态流量要求或者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不能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不能正常上传监测数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生态流量泄放考核连续 2个月不合格或者 1年内累计3 个月不合格的

(四)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

(五)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

(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小水电站生态 流量监管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等问题一经查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指用于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专用设施以及利用或改造电站建筑物兼顾生态流量泄放的设施闸坝、渠首开孔、埋设管道、水闸限位、生态机组等

(二)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采 集及传输设备等。

(三)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指通过接入流量数据、图像数据、视频数据等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管具有监测、考核和预警等功能的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四)监测信息 指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一系列数据、图片、视频等信息集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 1 1日起施行。2021 12 22日公布的《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云水规〔20211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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