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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1-19   作者: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110-/2021-0119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1-19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普市监行复不受决字〔2021〕第1号

 

申请人:魏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22826XXXXXXXX1016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居

被申请人:宁洱县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宁洱县城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罗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0日就申请人举报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告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0年 12 月28日邮寄申请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1月5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其举报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没有外包装的“三无”食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能提供没有外包装的食品即为“三无”食品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其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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