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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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普市监行复不受决字〔2021〕第02号
申请人:宗杰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隘口街道邮政所
身份证号:360427************
联系电话:184********
被申请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举报孟连小程副食经营部销售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不服被申请人的复函,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我局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及时进行调查,于11月22日复函将结果反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再次就申请人举报进行了补充调查、处理,并再次答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调查确认孟连小程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食品存在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但鉴于孟连小程副食经营部依法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且已经接受申请人退货,将涉嫌不合格的食品全部退回,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食品的真实来源、去向等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向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移交了举报线索。我局认为,经过补充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并且调查处理结果适当,申请人申请复议已不具备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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