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普市监行复不受决字〔2021〕第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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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市监行复不受决字〔2021〕第6号
申请人:谢高远,男,汉族,电话186********,身份证号 42****************,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金场村谢家咀湾***号
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013437277112,电话0879-3088896,法定代表人:刘先全,职务:局长,住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4号综合行政办公楼3楼
申请人谢高远不服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国家12315平台,就其投诉普洱觅思博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赔偿损失的结案反馈,向我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受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针对申请人投诉普洱觅思博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赔偿损失所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做结案反馈对于被投诉产品违规问题闭口不提,属于违法、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理由为:申请内容不在法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结案反馈已对投诉依法依规处理,结案反馈行为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包括:平台投诉单及被申请人结案反馈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国家12315平台投诉普洱觅思博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赔偿损失(退一赔十)。
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于2021年5月28日结案反馈:其中包括普洱觅思博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未处理举报为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要求依法立案调查。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平台,就普洱觅思博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属于投诉,被申请人已就此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该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未于投诉时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处理回复违法举报,被申请人也未就次回复,没有做出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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