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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0/20260814-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8-14
 主题词:  工商 质量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8-14   作者: 点击数: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领域等为切入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澜沧上允某百货店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案

2026年4月17日,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澜沧上允某百货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镇沅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6年2月15日,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镇沅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特红电光炮”、“有钱花”烟花爆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镇沅某烧烤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案

2026年4月10日,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对镇沅某烧烤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瓶装白酒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宁洱某秘制炭烧小干巴杂货店生产经营虚假标注厂名、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营养成分表标签食品案

2026年3月27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宁洱某秘制炭烧小干巴杂货店涉嫌生产经营虚假标注厂名、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营养成分表标签食品。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虚假标注的厂名、生产许可证号、营养成分表与宁洱某秘制炭烧小干巴杂货店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孟连某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1月5日,商标注册人向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孟连某经营部涉嫌存在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根霉曲(酒药)行为。经查,孟连某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根霉曲(酒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普洱某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1月10日,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移送线索,对普洱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办公楼悬挂有13幅锦旗,均未能提供锦旗所涉相关服务合同、委托人身份信息、服务成果证明、锦旗制作及赠送凭证等来源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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