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登录 | 注册

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索引号:  1110/20260513-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5-13
 主题词:  质量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5-13   作者: 点击数: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领域等为切入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景东县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5年11月4日,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东某理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及储物架上陈列的同仁康防脱育发洗发液(生产批号:B187202111182,限期使用日期:2024/11/17)等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但仍与合格有效的化妆品混合陈列在货柜和储物架上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超过使用期限同仁康防脱育发洗发液(限期使用日期:2024/11/17)等共14个品规102瓶/盒/袋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镇沅县某农牧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6年1月8日,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镇沅某农牧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思茅区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签标注虚假内容案

2026年1月27日,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调查发现,普洱某农业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办的店铺,先后于2025年11月08日、2025年12月20日接到订单后,将从其他公司购进的“夏威夷果(原味)”进行分装并自行印制标签销售,销售食品所标注的生产商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孟连县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6年1月29日,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孟连某家电经营部在售的1台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且无3C强制认证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台燃气灶具实施扣押。经查: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台,已售出1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城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已经停用且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6年3月11日,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江城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电梯已于2024年4月25日办理了编号为201904198的电梯停用手续,该电梯未申请重新启用,也未经第三方检验。当事人使用已经停用且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