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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四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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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以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服务领域等为切入点,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民生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警示经营者,现将2025年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孟连某运动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9月17日,接群众举报:孟连某运动服装店销售的“adidas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孟连某运动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标识为“adidas”的长裤9条、外衣45件、衬衫89件、卫衣13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商品的进货发票、货款收据、清单和凭证,不能说明商品提供者的详细信息及联系方式。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标识为“adidas”的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别,鉴别结论为:“上述‘adidas’服装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服装,产品的工艺材质、标签和吊牌信息,经对比与阿迪达斯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差异,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adidas’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墨江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3月10日,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墨江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排气分析仪单点检测存在作假的行为。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未遵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要求,存在人为更改低浓度标准气体数值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江城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塑料袋案 2025年10月16日,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江城县某百货店销售厚度不符合质量标准塑料袋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普洱澜沧某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5年5月22日,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普洱澜沧某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非官方渠道接收且未经核实真伪的消费评价信息,误导消费者对举报人经营的商品产生负面质疑,损害举报人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整改并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5:澜沧某木材加工厂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9月19日,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澜沧某木材加工厂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木材加工厂在用的2台叉车(出厂编号:G5BJZ5425、G5BJO5742)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按照要求办理使用登记。2025年10月9日,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云南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6月20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宁洱某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电梯维保记录中无季度、半年、年度维保记录,维保单位(云南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维保。2025年6月25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南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与宁洱某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承担该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在服务过程中,当事人电梯维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维护保养项目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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