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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0/20251029-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0-29
 主题词:  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5-10-29   作者: 点击数:  

根据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以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服务领域等为切入点,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民生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警示经营者,现将2025年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普洱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乘客电梯案

2025年3月3日,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普洱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2台电梯(产品编号:X0DTS28986、X0DTS28987)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两台电梯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购进2台乘客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X0DTS28986、X0DTS28987)进行安装,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便投入使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2台未经检验合格的乘客电梯,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景谷某机电工具超市销售不合格的电线电缆案

2025年6月5日,根据景谷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景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谷某机电工具超市经营的电线电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款橡套系列电线电缆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中的不合格产品,景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2款电线电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景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扣押的不合格电线电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普洱市某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测电梯案

2024年12月20日,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普洱市某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80202015114)超期未检测,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涉案电梯,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监管端)查询,发现当事人在用的设备代码为311010080202015114的涉案电梯仍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检测。同日,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超期未自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宁洱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2月2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宁洱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镇沅某茶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5年6月27日,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镇沅某茶庄涉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与他人无合作关系情况下,擅自在其销售的普洱茶(生茶)包装标签中标注他人名称、厂址、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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