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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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领域等为切入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澜沧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7日,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动车监督检查时,发现澜沧县某摩托车行未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销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仍然在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实,当事所售的电动车外观鞍座长度超过35厘米并加装后备箱,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外形简图不一致,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西盟县某百货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12月24日,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化妆品监督检查时,发现西盟某百货批发部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经查实,当事人所售的某化妆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即最小销售单元化妆品无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景东县某美容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21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东县某美容院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面部抗衰”套餐产品时,在无“抗衰”功效任何证明材料情况下,擅自在抖音APP网店上发布声称其销售产品具有“抗衰”功效广告,属不实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景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镇沅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有机水溶肥料案 2024年11月12日,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镇沅某农资店涉嫌销售不合格有机水溶肥料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种子发芽指数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镇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7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墨江县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案 2024年12月5日,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墨江某百货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立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瓶装白酒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思茅区某购物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24日,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销售区冰柜内有9种共43袋超过保质期的鸡肉、鸡翅根等食品在售。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售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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