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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10-15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110/20241015-00003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  2024-10-15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江城县某小学食堂未主动对学生(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9日,江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深化校园食品安全排查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江城县某小学食堂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江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西盟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0日,西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西盟某面馆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西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宁洱某农家园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9日,宁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宁洱某农家园饭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宁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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